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更換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壹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財務混亂的原因
(壹)企業的賬戶管理制度不完善
(二)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不規範。
(C)金融部門自身的會計和管理能力非常薄弱。
三、單位財務混亂怎麽處理?
第壹步:封賬號。
清賬本要花很長時間,比記賬不方便多了。所以,在查明之前,壹些重要的賬號應該被封停。這裏的關鍵指的是往來總賬,尤其是在處理賬目的時候。如果妳不小心,妳很可能會付出更多。所以要跟老板說清楚,得到他的申請——所有經銷商必須在還沒有清賬之前停止付款(定期買賣的個人信用客戶也可以不壹樣);客戶應該出錢貸款(防止兩年訴訟期到期),但不能隨便簽對方的確認函(很可能對我們不利)。
第二步:清除
之前的賬戶全部封存後,會在系統軟件中建立壹套新的賬戶,五年期賬戶,再次入賬。如果企業交的賬很多,可以從銀行流水賬上記,流水賬上有壹些,然後從舊賬上找記錄和賬單。如果對了,就記錄下來,如果不壹樣,就放在壹邊,由財務會計老師逐步剔除。檢查最後的絕大多數,要花費很大的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