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務監督的概念
企業財務監督是指有關國家機關、社會中介機構、企業內部機構及其人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企業內部制度的規定,對企業財務活動進行檢查、控制、督促和處理處罰等活動的總稱。
1.財務監督的主體
財務監督的主體是指由誰來實行財務監督。
(1)外部監督主體
(2)內部監督主體
2.財務監督的內容
(1)對各種財產和資金進行監督,以保證財產、資金的安全完整與合理使用;
(2)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以保證財務收支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
(3)對經濟合同、經濟計劃及其他重要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以保證經濟管理活動的科學、合理;
(4)對利潤的實現與分配進行監督,以保證按時上交稅金和進行利潤分配,等等。
3.財務監督的對象
企業財務監督的對象是各單位(或稱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
明確財務監督的目的。
4.財務監督權利的功能
從宏觀上來講,合理地利用財務監督權利,可以促進社會經濟運行的規範化和合理化,減少社會經濟運行中不必要的阻力,也能推進廉政建設,節約使用資金,使社會經濟運行更加秩序化,並提高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
從微觀上講,通過有效地履行財務監督權利,至少可以起到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
有利於企業經濟活動更加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有利於企業提供更加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
有利於約束財產所有者、企業經營者的經濟行為;
有利於企業節約開支,提高經營效益。
(二)企業財務監督的分類
(1)按監督實行的時間,可以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2)按監督的要求不同,可以分為政策性監督和技術性監督。
(3)根據實施主體不同,企業財務監督可以分為內部財務監督和外部財務監督。
二、條款解讀
(壹)建立全方位、完善的財務監督體制
1.外部財務監督
(1)財政機關的監督
財政監督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在資金積累、分配和使用過程中,對行政事業單位、部門、企業的經濟活動和業務活動及其成果所實行的監督。
《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2)審計機關的監督
即政府審計監督,是國務院審計機關和各級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3)稅務機關的監督
主要是各級稅務機關在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對各單位的納稅情況所實行的監督。
(4)人民銀行的監督
《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五章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5)證券監督機構的監督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
(6)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督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第五章的規定,商業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
2.內部財務監督
內部財務監督實質上是內部管理、內部控制的表現,它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財務事務,保證單位的資金安全和正確使用,遵守國家統壹制度,保證工作質量。
(1)相關經濟業務事項和財務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2)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應當有明確的程序,而這個程序應當是貫徹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原則的,以避免決策的混亂和失誤,加強財務監督和參與決策的作用。
(3)對財務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企業內部主要有以下監督主體:
①股東(大)會;②投資者個人(即股東);③董事會、執行董事、獨立董事;④監事會或者監事。
除了上述內部財務監督主體外,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監督是企業內部財務監督的有效補充。
(二)財務管理處罰
《企業財務通則》作為我國財務制度體系的基石,其內容能否貫徹落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律責任的規定。
新《通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企業財務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理、處罰措施,有關企業和個人需要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三、新舊《通則》變化
1.強化了外部監督的責任
2.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
3.明確了企業財務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4.確定了依法追究企業法律責任的具體措施與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