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預收房款開具收據,不開具發票,隱瞞收入或不按收入原則確認收入。預售商品房收取的預收款,只給購房者開據《收款收據》,在帳務處理上不做預收處理,或根本就另外記壹套流水賬,內部掌握。
三)是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確認收入。以各種理由諸如未清算、未決算或者是商品房銷售沒有全部完畢等原因拖延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是隨意調整稅款申報數額。有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由於資金緊張,在年度內隨意調整稅款的申報數額,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減少申報數額,年末全部繳清。
五)是鉆政策"空子",不及時清算土地增值稅。開發項目應在全部竣工結算銷售後清算土地增值稅,而部分開發商遲遲不結算或者是故意留有壹兩套尾房,結果無法進行整個項目的結算,影響了土地增值稅的及時足額入庫。
六)是虛列開發成本,任意擴大成本開支範圍,虛列工程成本。企業預收的售樓款甚至收取的全部售房款,不記收入或帳外循環,從而少納或不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及附加等。
七)是以房抵債、商品房自用不按收入原則確認收入。以商品房抵頂工程款,只在與工程隊的往來帳上記載,而不做相應的收入調整。將代理銷售商手續費支出直接從售樓款收入中抵減,而從代理商處收取的樓款凈增額為計稅營業額,以此少繳營業稅。
八)是擴大拆遷安置補償面積,減少可售面積,多結轉經營成本。
九)是降價。無正當理由降低銷售商品房價格,從而達到少繳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十)是故意拖延項目竣工決算和完工時間,躲避土地增值稅清算。
壹)規範稅收日常管理,夯實房地產業征管基礎。壹是建立健全房地產企業征管基礎資料。房地產企業征管基礎檔案應涵蓋房地產企業從土地取得、項目立項、工程招投標、工程預(概)算、商品房預售等壹系列與稅收密切相關的涉稅資料。二是實行項目管理。要按開發項目進行納稅登記,建立項目納稅臺帳,並按項目進行稅收跟蹤管理,按項目核查發票取得情況和監控納稅進度情況。三是加強源頭控管。與開發建設主管部門加強聯系,定期取得建設主管部門控管的建設項目信息;委托房管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實行"先稅後證",防止稅源流失。四是推行房地產和建安企業納稅評估。將涉稅資料的日常審核與納稅評估有機結合起來,建立本轄區行業利潤率、行業稅負率、營業稅負擔率、企業所得稅負擔率等預警值指標體系,通過票表比對、票額比對、邏輯相關分析等將低於警戒值的納稅人作為評估及稅收跟蹤重點對象,及時發現漏洞,實施稅務約談、函告等手段及時排查和糾正,督促納稅人主動自查納稅。五是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稽查。要適時開展房地產稅收專項檢查,配合征管開展有針對性的重點檢查,對典型偷稅案件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震懾作用,達到以查促管的目的。
二)把好征收方式認定關,管好兩個所得稅。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特點是投入資金多,開發經營時間長,按稅收的法理原則來說,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無疑是壹個最佳選擇,也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因而應積極研究和推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依規建賬建證,並按實申報繳稅的征管措施,這是加強稅收征管的總體方向和目標。但從調查結果看,房地產企業財務核算不規範,向稅務機關披露的會計信息不真實是普遍存在的現象。鑒於這種情況,當前在稅收征管中壹方面要采取措施積極推進房地產企業規範賬證,財務核算真實;另壹方面又要想方設法防止納稅人做假賬、報假數、少繳稅。要對房地產企業的所得稅征管統壹實行所得稅最低負擔率與查賬征收相結合的辦法,即對房地產企業收入實行按最低負擔率預征加納稅人按實申報,預征的企業所得稅與營業稅同步征收入庫,對納稅人實行最低負擔率預征後,若企業實際應繳所得稅超過已預征所得稅的,要按規定的納稅期限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並按實補稅。
三)加強房地產營業稅征管。對已完工交付銷售的開發項目,應及時督促房地產企業在取得竣工驗收報告的壹年內進行工程結算並取得稅務發票。對故意拖延不結算的企業,應按稅收有關規定,采取核定計稅價格征收建安營業稅。要根據本地建安造價水平,制定最低計稅價格。加強市區房地產建安工程稅收控管,統壹房地產稅收和建安工程稅收管轄權,將稅收管轄權歸並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主管地稅機關。加快房地產業稅收信息化管理,通過建築業稅收信息管理系統,對房地產企業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稅源監控、稅源分析、情報交換、信息采集等進行全程跟蹤、監控和管理。對於銷售不動產營業稅要發揮好以票管稅的作用,房地產企業預收定金、預收房款時必須開具《商品房銷售(預收款)票據》,要加大對不動產轉讓(銷售)專用發票的審核和管理力度,對納稅信譽較差、欠稅的房地產企業,不宜售給《不動產轉讓(銷售)專用發票》,需開具發票的壹律到稅務征收窗口開具,並認真做好開發項目稅收的預結算,做到稅票兩清,真正做到以票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