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壹制作並要求員工工作時統壹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該公告出臺,解決了以往對工裝費的列支爭議,以往會計人員基本都是列入職工福利費核算,按照相關規定即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在工資、薪金總額的14%以內可以據實列支。也就是不能保證發生的全部工裝費都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出臺表明企業發生的工裝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進而可以得知,如果再按照職工福利費進行核算,已經不再符合規定,筆者認為,該項工裝費列入企業合成本費用更為合適。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企業購買工裝是為工作需要而特制的服裝。而不屬於以上不允許抵扣範圍中所說的用於個人消費。也不屬於其他不允許抵扣項目。有些網友認為企業應該根據部門職能劃分分別核算進項稅額,對於為與生產經營有關的部門購買的服裝費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為福利部門職工購買的工裝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該種觀點看似合理,但是根據國稅發[1993]23號文件規定,將工作服列為了勞保用品,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23號)第二條增值稅扣除項目和扣除金額的確定中規定 (壹)扣除項目的具體範圍: 2.外購低值易耗品 (5)勞動保護用品。如工作服、各種防護用品等。 (二)扣除項目金額 1.外購扣除項目金額是指為購買扣除項目實際支付的金額,以及為生產應稅產品所實際支付的委托加工費金額。購買扣除項目實際支付的金額包括: …………………… ?外購扣除項目應負擔的稅金。是指未計入買價的關稅、增值稅和產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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