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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技術改造投資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鼓勵企業增加投資,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上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第三條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是指由境內企業制造的生產經營(包括生產所必需的測試和檢驗)設備,不包括從境外直接進口的設備和以“三供壹補”方式制造的設備。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財政撥款以外的各類資金,即銀行貸款和企業自籌資金。銀行貸款包括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第五條企業每年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與購置設備前壹年相比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當年新增企業所得稅額少於抵免額的,未抵免的投資額可由企業在下壹年度比照設備購置前壹年度新增企業所得稅額予以展期,但抵免期最長不超過五年。第六條本辦法所稱技術改造,是指企業以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三廢治理和勞動安全為目的,對現有設施和生產工藝條件的改造。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當前工商固定資產投資重點》等相關政策文件中所列投資領域的技術改造項目。第七條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投資的企業,在申請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時,應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有效文件和資料。

本條所稱有效公章,是指國家經貿委投資計劃司在國家經貿委對上述技術改造項目出具的確認書上加蓋的公章;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應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的“技術改造項目評審專用章”原件。

企業購買不需要經貿委審批,但在當前工商重點固定資產投資中從事技術改造項目的國產設備,必須經省經貿委確認後,方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投資抵免,再按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八條中央企業及其關聯企業和與地方企事業單位組建的股份制企業,經省級以上主管稅務局審核後,可按規定抵免。國家稅務總局應單獨上報相關信用統計數據,由國家稅務總局匯總後定期上報財政部;當地企業經省級主管地稅局審核後,可按規定進行授信。地方稅務局應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審批情況。第九條實行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仍可按設備原價計提折舊,並按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企業自購買之日起五年內出租或轉讓已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的,應當在出租或轉讓時,補繳已抵免的設備所得稅。第十壹條本辦法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國家另有規定)。第十二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0年7月1999日起實施。具體操作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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