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文化(含文物)、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部門所屬的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圖書出版、發行,期刊(雜誌)、報紙、音像制品等宣傳文化企業;
二、人民日報社、經濟日報社、光明日報社、求是雜誌社,各省、市、自治區地方黨報;
三、工會、青年團、婦聯、軍事部門和其他文教部門所屬的出版機關報和機關刊物的報社、雜誌社;
四、專門為出版大中小學的學生課本和少年兒童讀物的出版社、報社及其書刊印刷廠。
宣傳文化部門興辦的從事物質產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不得享受所得稅返還優惠政策。
宣傳文化主管部門所屬的個別預算外宣傳文化企業需要納入的,由宣傳部審核後,報財政部門個案審批。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
壹、從1994年至1997年,由中央和省級財政按宣傳文化企業上年上繳所得稅的實際入庫數相應列入支出預算的專項資金;
二、由於增值稅集中返還難以操作,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分別在預算中安排的部分專項經費;
三、原建立的城市專業電影院維修改造專款和出版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結余部分;
四、專項資金存款利息及專項資金借款收取的資金占用費。第五條 為貫徹落實對宣傳文化企業的財稅優惠政策,充分調動宣傳文化企業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對於稅務部門按照規定采用“先征後退”方式退還給宣傳文化企業的增值稅,各級宣傳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予以集中。第六條 宣傳文化企業因下列原因繳納的所得稅,財政部門在返還時壹律予以扣除:
壹、財務大檢查被查出的利潤中上繳所得稅部分;
二、企業捐贈支出超出規定比例進行納稅調整而繳納的所得稅;
三、企業計入成本費用的工資超過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納稅調整而繳納的所得稅;
四、企業開支的職工福利費超過規定標準進行納稅調整而繳納的所得稅;
五、其他違反財政、財務、稅收制度規定須進行納稅調整而繳納的所得稅。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
壹、專項資金屬財政資金,由財政部門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二、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堅持“重點用於宣傳文化工作的宏觀調控”和“全面規劃,統籌安排,專款專用,不搞平均主義”的原則。在註重社會效益的同時,講究經濟效益。對投資少、效益好、資金回收快的項目,要優先安排,註重專項資金使用的綜合效益。
三、專項資金按照有償和無償相結合的原則安排使用。無償使用主要用於黨和國家提倡的重大題材影片、重點紀錄片、科教片、兒童片、美術片的攝制資助;重點圖書和專業學術著作出版的困難補助及優秀圖書獎勵等。有償使用壹般用於城市專業電影院維修改造、縣及縣以下新華書店網點建設、企業技術改造等臨時性資金不足的借款。
四、專項資金不得用地樓堂館所建設;不得用於彌補主管部門行政事業費不足;不得用於請客送禮、濫發獎金、補貼等違反財經紀律的支出。除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用於本規定使用範圍以外的支出。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壹、專項資金的撥款、借款和歸還,壹律采取銀行轉帳結算。
二、專項資金借款,由宣傳文化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與用款單位簽訂合同書。借款期限壹般為壹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在借款期內,按年率3%收取資金占用費;對逾期不還款的,按天另收萬分之三的逾期資金占用費,並從當年(或下年)有關專項資金撥款中扣還借款本金和資金占用費。
三、借款單位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並按期歸還。不按照規定使用借款,挪用、擠占專項資金或逾期不還的,資金借出部門有權催交,收回借款,並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處理。專項資金借款本金和資金占用費由宣傳文化主管部門按期收回,並及時轉入財政專項資金專戶。
四、宣傳文化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於每年3月底以前將上年專項資金項目的使用情況匯總上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實行追蹤問效,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或違反財經紀律的,扣減下壹年度撥款,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