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落款是兩個單位的落款: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以下為規定全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34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壹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壹、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壹)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同時,要及時跟蹤、了解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反映,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