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開具的發票有稅務局監制章,財政票據是財政部或財政廳監制章,兩者均可入賬。
財政票據由省財政廳統壹印制和發放。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征收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收取醫療服務收入,社會組織收取會費。以及上述代收單位進行財務結算活動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出具的收款或付款憑證等。,並應使用金融票據的金融行為。
財政票據是財政收支的合法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也是銀行代理政府非稅收入業務的重要憑證,是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稅務局代開發票是指不具備自行開具發票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到相應的國稅局、地稅局代為辦理代開發票。為所轄小型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辦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下列情形:
(壹)購買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認為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的其他發票。第七條全國統壹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級稅務局可根據需要在本地區增設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專用防偽產品應按規定存放在專用倉庫,不得丟失。殘次品和廢品應在稅務機關的監督下集中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