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全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二)負責全市財政收支管理,承擔全市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年度預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全市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全市年度財政決算草案,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負責審批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編制年度市政府基金預算草案,匯總年度市政府基金預算;管理財務賬單。
(四)組織制定全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編制市政府采購預算並監督管理。
(五)負責全市行政、政法、教育、體育、科學、文化等支出的管理和監督。
(六)負責管理和監督全市農業、林業、水利、扶貧等支出,研究提出支持農業發展的建議;參與制定全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七)負責管理和監督全市財政和社會保障、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障預決算。
(八)配合稅務機關,根據市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在國家規定的權限內,對地方稅目、稅率的調整和對市財政有較大影響的臨時性特殊情況的減免提出建議。
(九)負責全市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指導鄉鎮財政建設。
(十)執行國家政府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負責政府債務的統壹管理,防範金融風險。
(十壹)負責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監督檢查財政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研究財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三)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和推動我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監督我市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推進我市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我市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十四)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評價和監督,提高其使用效益,確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審計局
(壹)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審計工作,編制本地區審計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確定年度重點,研究制定地方性審計業務法規和規章制度,指導行業和專項資金的審計工作。
(二)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本地區各部門、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
2、地區各部門及政府的財政預算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3、轄區內屬於歸口管理的經濟實體和部、委、辦、局、有單獨財務報表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經濟實體的真實損益。
4、地區屬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用途和投資效益。
5、地區和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部門,必要時可以抽樣,處理地區所屬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決定的申訴。
6、嚴重貪汙盜竊,危害社會經濟,侵占國家資產,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等行為的項目審計。
7、審計、專項審計或專項調查中發現的宏觀管理問題。並向區政府匯報情況,提出建議。
8.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
9.監督社會中介組織執行相關金融法律法規。
10,承擔本地區黨委、政府和上級審計局交辦的其他審計項目。
稅務局
(壹)起草稅收法規,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稅收政策建議,會同財政部審核上報,制定實施辦法。
(二)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和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收負擔總體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制定稅收業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
(三)組織實施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制定稅收征管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四)組織實施中央稅、農業稅和國家指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編制長遠稅收規劃和年度稅收收入計劃,解釋稅收法規執行中的征收管理和壹般稅收管理問題,組織辦理工商稅收減免、農業稅收減免等具體事宜。
(五)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草簽並執行有關協議。
(六)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和出口退稅業務。
(七)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局系統)的人員編制、勞動工資組織和資金管理;省國家稅務局局長、副局長和同級幹部對省地方稅務局局長的任免提出意見。
(八)管理直屬院校稅務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九)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