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現行財政體制從1994年起實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二)財政體制是指國家通過規定各級政權管理財政收支的權限和各企事業單位在財務管理上的權限,據以處理國家各級政權之間,國家與企事業之間的財政分配關系的管理制度。它是國家財政管理工作中的壹項主要制度。(三)分稅制財政體制是在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之間,根據各自的職權範圍劃分稅源,並以此為基礎確定各自稅收權限、稅務機構和協調財政收支關系的壹種制度。我國從1994年開始實施以分稅制為核心內容的預算管理體制。分稅制財政體制的主要內容包括:1.劃分中央、地方的支出範圍。中央財政主要承擔國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經費、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區發展、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業發展支出。具體包括:國防費,武警經費,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級行政管理費,中央統管的基本建設投資,中央直屬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新產品試制費,地質勘探費,由中央財政安排的支農支出,由中央負擔的國內外債務還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級負擔的公檢法支出和文化、教育、衛生、科學等各項事業費支出。地方財政主要承擔本地區政權機關運轉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區經濟、事業發展所需支出。具體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費,公檢法支出,部分武警經費,民兵事業費,地方統籌的基本建設投資,地方企業的技術革新和新產品試制經費,支農支出,城市維護和建設經費,地方文化、教育、衛生等各項事業費,價格補貼支出以及其他支出。2.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為中央稅,主要有關稅、消費稅、進口產品消費稅和增值稅、中央企業所得稅等;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為中央與地方***享稅,主要有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等;將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劃為地方稅,主要有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並充實地方稅稅種,增加地方稅收入。2002年國家對所得稅劃分進行了調整,自2003年起,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改為中央與地方***享稅,中央分成60%,地方分成40%。3.確定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按照1993年地方實際收入以及稅制改革和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情況,核定1993年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收入數額(即消費稅+75%的增值稅-中央下劃收入)。1993年中央凈上劃收入,全額返還地方,保證現有地方既得財力,並以此作為以後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基數。1994年後,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平均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即上述兩稅全國平均每增長1%,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增長0.3%。如若1994年以後凈上劃中央的收入達不到1993年基數,則相應扣減稅收返還數額。4.原體制中央補助、地方上解以及有關結算事項的處理。為順利推行分稅制改革,1994年實行分稅制後,原體制分配格局暫時不變,過渡壹段時間再逐步規範化。2002年國家對所得稅劃分進行了調整,自2003年起,所得稅不再按歸屬劃分,而改由中央和地方按壹定比例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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