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用於吃喝消費的酒水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購買飲料用於業務招待的,不得抵扣進項稅。
因為稅法規定社交娛樂屬於個人消費,當然不能抵扣進項稅。
政策基礎: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用於簡易計稅的勞務、免征增值稅的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類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納稅人的社交、娛樂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2.《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為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的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買的貨物、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購買酒水用於贈送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購買的酒水是給客戶的,而不是吃喝消費,那麽賬務處理也是計入“業務招待費”(或社會招待費)。
但根據稅法規定,免費送給他人的商品需要認定為銷售。
既然視為銷售,當然要計提銷項稅,購買產生的進項稅也可以抵扣。因為稅法中沒有規定壹般計稅方法下應稅銷售不能抵扣進項稅,只有免稅銷售和單純應稅銷售不能抵扣進項稅。
政策基礎: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收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綜上所述,對於實際問題,首先要分析可能出現的情況,再進行財稅處理,否則處理錯誤可能會為企業埋下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