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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從小規模納稅人轉成壹般納稅人

(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的條件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壹的企業,均可申請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1、 開業滿壹年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準:

①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

②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

(2)會計核算健全、年應稅銷售額在上述規定標準以下的下列小規模企業:

①年應稅銷售額在3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

②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商業企業

2、新辦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三個月內,具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經稅務機關測算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可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暫認定期最長為壹年(自批準之月起滿12個月計算):

(1)會計核算健全;

(2)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

(3)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

3、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出口企業;

4、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並從事鹽業批發的企業;

5、水電經銷企業;

6、企業總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且實行統壹核算,如總機構已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分支機構也可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

(二)申請

1、 納稅人向區(分)局、基層分局的申報管理科文書受理窗口領取並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通用申請書》,連同如下資料呈交申報管理科的文書受理窗口:

(1)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

(2)法人代表、辦稅員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或護照);

(3)經營場地資料(房產證或租賃合同);

(4)銀行賬號證明;

(5)分支機構申請認定時,應同時提供總機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批復書,以及總機構確認其為統壹核算分支機構的證明材料;

(6)出口企業、鹽業批發企業,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其從事進出口業務或鹽業批發業務的證明材料;

(7)實際納稅及銷售預測的相關資料;

(8)所屬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必須提交上述證件資料的原件和經簽章的復印件。

2、暫認定壹般納稅人期滿申請轉正

新辦企業在暫認定壹般納稅人期滿後的十日內,必須申請轉正,應向所屬的區(分)局申報管理科領取並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通用申請書》,並同以下資料同時呈報申報管理科:

(1)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2)公司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賬戶證明;

(4)經營場地證明(房產證或租賃合同);

(5)分支機構申請的,應同時提供總機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批復書,以及總機構確認其統壹核算分支機構的證明材料;

(6)出口企業、鹽業批發企業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其從事進出口業務或鹽業批發業務的證明材料;

(7)年度財務報表;

(8)法人身份證、會計證、辦稅員證復印件;

(9)應交增值稅明細賬設置和核算方法說明書;

(10)實際銷售額、實際納稅情況。

區(分)局、基層分局的申報管理科文書受理窗口接到納稅人的申請資料後,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制發《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交納稅人,並將相關資料轉交給納稅人所屬的管理科。

(三)審核

管理科初審後,連同相關資料轉交分管業務副局長。

分管業務副局長審批後,分兩種情況處理:

1、對新辦企業和已開業滿12個月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同意認定申請的,連同納稅人所附送的資料退回申報管理科的文書受理窗口,並退回納稅人。同時制發《不予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通知書》。

2、對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企業不同意轉正的,由申報管理科通知納稅人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防偽稅控金稅卡、IC卡的繳銷。

3、對同意認定申請的,如不是新辦企業,申報管理科打印《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制發《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認定通知書》並在稅務登記證副本上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戳記。如為新辦企業,申報管理科制發《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認定通知書》,並在稅務登記證副本上加蓋“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戳記。

(四)領取認定結果

納稅人憑《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到申報管理科的文書受理窗口領取、《增值稅(臨時)壹般納稅人認定通知書》、《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副本)。暫認定壹般納稅人的企業不予批準轉正,將領取《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通知書》。

(五)註意事項

申請轉正未通過而被取消臨時壹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應繳銷領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已納入防偽稅控系統,則要繳銷防偽稅控IC卡、金稅卡。 2、市內跨區遷移的壹般納稅人應在稅務登記變更時,向遷出地稅務機關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領購簿,註銷防偽稅控機金稅卡、IC卡的登記資料,並持遷出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壹般納稅人遷移證明及有關資料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請核準壹般納稅人資格,填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核準申請表》壹式二份。遷入地稅務機關按規定的程序審核企業資格,核定其月專用發票供票面值與供票數量及限額,制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核準通知書》。

在申請核準資格期間,稅務機關暫保留其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按壹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征管。資格審核不合格,當年累計應稅銷售額達到標準以上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暫停其壹般納稅人資格,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停止其抵扣進項稅額,取消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權,收繳《發票領購簿》;當年累計應稅銷售額標準以下的取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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