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接受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所提供給對方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營業稅與增值稅都是流轉稅,營業稅主要對各種勞務征收,同時對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也征收營業稅。增值稅主要對各種貨物征收,同時對加工、修理修配業務也征收增值稅。兩個稅種性質相同,各自征收領域不同,理論上是可以劃分清楚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壹些具體區別的問題,對此,國家做了壹些具體規定。其中,涉及旅店、飲食、旅遊等業務,根據混合銷售規定的處理原則,比較容易確定征稅範圍。如飲食行業,在提供飲食的同時,附帶也提供香煙等貨物,就應按飲食業征收營業稅。另外壹種經營形式是飲食業自制食品,即可對內又可對外銷售貨物的兼營情況。如某飯店在大門口設壹獨立核算的櫃臺,既對店內的顧客提供自制食品(如月餅、生日蛋糕、快餐等),又對外銷售,這種情況屬於兼營行為。在劃分混合銷售或是兼營行為時都要嚴格區分兩者的概念,才能正確劃分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征稅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條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第二條 在全國範圍內統壹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壹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確定。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