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法規只向發包、出租方繳納壹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後,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承包人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以發包人為營業稅納稅人,以食堂對外經營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食堂盈余3萬元發包人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法規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包人取得2萬元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