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含中央和境外派駐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不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的1.5%,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繳納保障金。
標準保障金的年繳納額按照用人單位上壹年度安排的殘疾人數量與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差額的乘積計算。
應繳納的保證金按以下公式計算:
(壹)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數=用人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1.5%;
(2)應付金額=(按比例應安排的殘疾人數-上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數)×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
(3)實際應付金額=應付金額-減少金額。
第三,收集程序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每年安排的殘疾人就業情況,在規定時間內申報年審和申報繳費。
(1)年審申請:2018年審時間截止到8月31日(2019起,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需要進行年度申報,確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人數。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辦理年審。
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年審的用人單位,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2)繳費申報:每年8月1至10月30日。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並按規定繳納保障金。
(三)申報方式
1.在線申報
年審申請:用人單位登錄“本地網上辦事大廳”辦理。點擊“政務公開”→點擊“省殘聯”→點擊“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年度就業考核電子政務系統”→“網上申辦”。
申報繳納:用人單位登錄“地方電子稅務局”辦理。
在家申報
年審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向當地鎮(街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本單位上壹年度錄用的殘疾人數量。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和松山湖地區用人單位向市殘疾人就業管理辦公室申報。
申報繳納: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3.申報信息和提交材料
年審申請:用人單位需網上填寫或現場提交《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申請表》、殘疾職工身份證、殘疾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為殘疾職工繳納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有效憑證。
申報繳納:用人單位需在網上或現場填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申報表》,繳納保障金。
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連續兩年虧損、破產或其他突發事件等原因,用人單位需要減少或延期繳納保障金的。,應當在辦理年審時向負責本單位年審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減繳或者緩繳保障金。申請時,用人單位應提供書面申請報告、重大經濟損失的相關證明,以及本單位的審計報告、會計年度報告等相關材料。
用人單位申請緩繳保障金最長不超過6個月;減少的金額不得超過1年應繳納的保障基金金額;已進入破產程序或已辦理歇業手續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免繳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