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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保金規定

法律分析:壹是優化殘保金征收,實行分檔征收。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1%(含)以上但低於本省(區、市)規定比例的,三年內按應繳費額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內按應繳費額90%征收;對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二是規範殘保金使用。明確殘保金優先用於保障就業、加大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激勵力度、支持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提升職業培訓質量等,各地要根據當地保障殘疾人就業實際需要合理安排相關支出,不得以收定支。三是強化殘保金監督。加強殘保金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社會監督、將企業履行義務情況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使殘保金使用更公開透明,營造促進殘疾人就業的良好環境。

法律依據:《關於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

第六條 合理認定按比例安排就業形式。探索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多種實現形式,為用人單位更好履行法定義務提供更多選擇。用工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在審核殘疾人就業人數時相應計入並加強動態監控。

第十六條 對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拒繳、少繳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將其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享平臺。支持就業服務平臺發展。充分發揮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公***就業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殘疾人就業供需對接方面的作用,對推薦殘疾人穩定就業壹年以上的,按人數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推動信息互通資源***享。省級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殘聯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殘疾人就業及殘保金信息***享機制。在保護殘疾人隱私的前提下,殘聯應當向公***就業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開放與就業相關的殘疾人信息數據。推進殘疾人求職信息全省互聯互通,並逐步實現全國信息***享。支持殘疾人就業創業網絡服務平臺建設。

第十八條 完善殘疾人就業服務保障機制。積極發揮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事前事中事後全流程服務的作用,鼓勵企業、殘疾人職工、就業服務機構簽訂三方協議。大力推廣雇主責任險、殘疾人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保費由企業和殘疾人合理分擔,消除企業和殘疾人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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