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保障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安排的殘疾人數量與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差額的乘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每年繳納的保障金=(用人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用人單位上年度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用人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職工或者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1年以上(含1年)的人員。季節性就業應轉換為年平均就業。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從業人數。
用人單位招用的殘疾人數與規定比例的差額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不得為整數。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職工人數計算。
擴展數據: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配合保障金征收機構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如實報告本單位上壹年度錄用殘疾人的人數。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後,應當確定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數量,並及時提供給保障金征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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