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殘疾人保障金是不能挪用的,如果被發現,將會面臨刑事處罰。
第二, 用人單位必須按時交納殘疾人保障金,不可存在延期繳納或者不繳的行為,工作人員不能利用職權便利寬限用人單位,這樣會使自己觸犯法律。
殘疾人保障金是要繳入地方國庫的錢款,屬於國家財產,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對殘疾人保障金作任何支配使用,相關工作人員必須按時把征收來的保障金如數存入地方國庫,不可以玩忽職守滯留殘疾人保障金,更不可以利用職位之便,私自挪用殘疾人保障金,以滿足自己的需求,這是知法犯法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將會被警告處分,並記大過,情節嚴重的,還將會面臨牢獄之災。
根據殘疾人保障金的使用管理規定的第二十壹條,保障金納入地方壹般公***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產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