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標準:低收入家庭重度殘疾人按當地低保標準的30%-40%發放,低收入家庭非重度殘疾人按當地低保標準的25%發放,低收入家庭以外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按當地低保標準的100%發放,每個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的2倍。各地擴展對象的安全標準按照當地政策法規執行;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城市和農村分別按照不低於130和90元/月的標準發放。逐步實現城鄉補貼標準的統壹。落實補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當地低保標準調整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標準,並綜合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調整、護理市場勞動力價格變化等因素,在省級標準基礎上適時調整;
3.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殘疾人的不同困難,制定兩項補貼的分級補貼標準,提高制度精準度,加大補貼力度。
如何申請退還剩余保險金如下:
1.能退的話,去企業註冊地或者縣殘聯咨詢;所有關於殘保金的問題都可以在這裏咨詢,然後準備材料,再由殘聯處理。周期會更長。殘保金也可以通過雇傭殘疾人來減免;剩余保險金請隨時查詢;
2.剩余保險費的更正申報可以退款。用人單位認為當地稅務登記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先到該機構重新申請審核。審核通過後,憑機構出具的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3.保障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安排的殘疾人數量與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差額的乘積計算繳納。
綜上所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殊幫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和外界障礙的影響,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條
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殊幫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和外界障礙的影響,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