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壹、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5]116號文件規定,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從2016 1向全國範圍內的個人股東轉增未分配利潤、盈余和資本公積確有困難的,個人股東壹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
鑒於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對不同企業股東取得“股息”實行差別化政策,為方便納稅人了解相關規定,財稅[2015]116號文件和稅務總局80號公告再次明確“個人股東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統壹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壹)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公開發行轉讓市場”)掛牌的上市公司或企業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不含股票發行溢價轉增股本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個人,不適用分期繳納稅款政策,繼續按現行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1,持有期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持股期限在1個月(含)以內的,股息紅利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至1年(含)的,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人取得不在“公開發行轉讓市場”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符合財稅[2015]116號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從非“公開發行轉讓市場”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外的企業取得的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應壹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轉增的企業應及時代扣代繳。
二、資本公積的主要會計處理
(1)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行使轉股權利將債務轉為資本形成的資本公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權”科目和本科目(資本溢價或股權溢價)。
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手續費、傭金等交易費用,借記本科目(權益溢價),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時,借記本科目(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
(2)同壹控制下控股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享有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照支付的合並對價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資產或負債科目,按照差額貸記本科目(資本溢價或股權溢價);如果是借方差額,則借記該賬戶(資本溢價或股權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不足沖減的,借記“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同壹控制下的並購中涉及的資本公積也應按上述原則處理。
(三)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持股比例不變的,企業應當按照持股比例計算其份額,借記或貸記“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
處置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時,應將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相關金額結轉,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4)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務的,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
行權日,按照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確定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其他資本公積),按照計入實收資本或股權的金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權”科目,按照差額貸記本科目(資本溢價或股權溢價)。
(5)自住性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按照“投資性房地產”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並相應調整資本公積。
第三,資本公積與實收資本的區別
(1)從源頭和本質。實收資本(或股本)是指投資者根據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實際投入企業並依法登記的資本,體現了企業所有者與企業之間的基本產權關系。
資本公積是投資者出資超過其在註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它不直接表明所有者與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
(2)從使用角度來看。實收資本(或股本)比例是確定所有者參與企業財務管理決策的依據,是企業分配利潤或股利的依據,是企業清算時確定所有者對凈資產索取權的依據。
資本公積的目的主要是轉增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不反映所有者比例,也不能作為所有者參與企業財務管理決策或分配利潤(或股利)的依據。
以上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從中可以得知,從2016 1起,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將向全國範圍內的個人股東轉增未分配利潤、盈余及資本公積。個人股東壹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在五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他們24小時在線,可以隨時回答妳的法律問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