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具體減免由各地政府來決定。
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定額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稅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第三條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所得定額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方法如下:
(壹)工資、薪金所得,其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7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征;375元以上的,定額減征375元。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可按不同的納稅期限確定當期減征定額。對按月申報納稅的,其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7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征;375元以上的,定額減征375元。對按季申報納稅的,其當季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112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征;1125元以上的,定額減征1125元。
(三)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屬於同壹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壹次)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375元(含)以下的,據實免征;375元以上的,定額減征375元。
(四)對同壹個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取得上述(壹)至(三)項所得,全年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稅款總額不超過4500元。
(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的減征限額和期限,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上海國稅局——關於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勞動減征個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