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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殘疾人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殘疾人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地鐵、船舶、輪渡、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為其提供便利和照顧;應當允許免費攜帶殘疾人必需的輔助器具;

2.盲人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輪渡,所有給盲人的書籍、郵件應免費投遞;

3、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輕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幫助。

4.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稅務機關應根據本單位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或營業稅減免的辦法。

(壹)每名實際安置的殘疾人每年應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按照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省級(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000元。

(2)主管稅務機關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繳納的增值稅不足的,可以在扣除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已退增值稅後的余額中退還上月已繳納的增值稅。如仍不足以退還,可在本年度內結轉至次月。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月減免營業稅。本月應繳納的營業稅不足的,可以結轉到本年度的下個月抵扣,但不得從上月已繳納的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總額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直接銷售購進貨物(包括批發零售貨物)和銷售委托單位加工的貨物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總額50%的提供服務(廣告除外)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服務和不屬於服務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取得的收入。單位應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業務和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免營業稅,壹經選擇,壹年內不得變更。

(五)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等扶持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政策,但不能累計執行。

(六)本條所稱單位,是指經過稅務登記的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壹)企業安排殘疾人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實際扣除的基礎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加計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100%扣除。

允許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據實計算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計算附加扣除。

(2)殘疾人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三)享受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與每壹名被安置1年以上(含1年)的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且每壹名被安置的殘疾人已在企業實際工作。

2.每壹個被安置的殘疾人都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壹名殘疾人實際支付不低於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適用於企業所在地縣的最低工資標準。

4、具備安置殘疾人的基本設施。

(四)企業應於年度終了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已安置的殘疾職工名單及其《中國人民殘疾人證》或《中國人民殘疾人證》(1級至8級)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其他材料。

(五)企業匯算清繳後,主管稅務機關在對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時,應當核實殘疾人企業所得稅的扣除情況。

三。殘疾人個體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閥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向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產品增值稅稅率和部分項目免征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四。殘疾人個體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殘疾人、老年人、烈屬收入減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京財行〔2006〕947號),殘疾人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和殘聯的有效證明取得的下列收入,分別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壹)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報酬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獨立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減按應納稅額的100%計算。

(3)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需要雇用員工從事生產經營,且殘疾員工比例超過30%的,按應納稅額減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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