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滄州市工傷賠償標準

滄州市工傷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性:

河北省工傷賠償內容2017 1。醫藥費1。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制定。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及時足額結算費用。4.受害人獲得工傷醫療費用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即除急診外,職工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所有費用應當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滿足上述條件後,受害人可以獲得醫療費用賠償。二是在進行康復費用補償時,如患者身體尚未恢復,確需繼續治療的,可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並可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進行補償。權利人可以在治療後傷情固定,或者傷情尚未痊愈的情況下,就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以及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醫院治療的,醫療費賠償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1。受害者應該在普通醫院接受治療。治療壹次傷害不需要康復醫院的,按照普通醫院治療同壹次傷害的收費標準計算醫療費用補償。2.在普通醫院治療後,經治療醫院同意轉入康復醫院繼續治療,確需治療傷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治療後傷情穩定,但仍需繼續康復、對癥治療等。,並由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在縣級以下醫療機構或門診治療。第三,夥食補貼1。受害者確實有必要去其他地方接受治療。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因客觀原因實際發生的食宿費用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2.夥食補助費的補償期限原則上為住院期間,即根據被害人住院期間計算夥食補助費的天數,乘以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日標準,即可得到具體夥食補助費。四、交通住宿費1,醫生出診交通費。如果醫生對受害人進行探視,如果探視的交通費已經包含在醫療費用中,受害人從醫療費用中獲得補償,不需要包含在交通費中。不包含在探視費用中,由被害人另行支付的,按照交通費補償支出。2.關於受害者或其陪同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去醫院治療或轉院時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補償自己正常、實際的費用,如相應、合理的油費、停車費、過路費等。3.運輸費計算標準。實踐中壹般認為,交通費應當按照侵權行為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支付。但也要根據受害者的實際情況和治療的實際需要靈活掌握。1.普通公共汽車是主要的交通工具。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受害者應說明使用的合理性。2、乘坐火車時,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況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也應允許,但受害人應說明其合理性。3.緊急情況下,也應該讓妳坐飛機,受害者也應該說明其正當理由。五、護理費用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6.停工期間工資為1,職工工傷前已在本單位工作12個月的,按照工傷前應發工資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計算原工資標準;2.職工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工傷前實際工作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3.職工工傷前工作不滿1個月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未約定或者無法確定原工資數額的,原工資標準按照不低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七。輔助器具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八、壹次性傷殘津貼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辭掉工作。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九、傷殘津貼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予以保留,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十、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所在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8個月;省直管職工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XI。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所在設區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省直管理單位工傷職工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2.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年遞減20%的比例發放,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壹年的,按10%發放。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待遇: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需要停工醫療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壹條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經辦機構對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以提交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不得辭退勞動者。帶薪停工期間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條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先行支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並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後,用人單位應當向經辦機構申報結算已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繼續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由經辦機構向工傷保險協議合作醫療機構結算。工傷職工的職業康復和輔助器具費用,由經辦機構在工傷保險協議中與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合作解決。結算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條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或者服務協議以外的醫療機構進行(急診)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受傷之日起10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經辦機構報告。脫離危險,未經經辦機構批準,繼續在統籌地區或者服務協議以外的醫療機構治療的,工傷醫療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第二十八條工傷職工應當選擇有工傷保險協議的合作醫療機構作為其長期居住地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同意的工傷醫療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中國蔡穎實驗室第二十九條員工被派往國外工作,按照所去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終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暫停。在國內保留工傷保險關系的職工被派往國外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接受治療。境外工傷醫療費用和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的費用,按照統籌地區確定的各級殘疾人醫療費用支付限額和境內安裝輔助器具的標準限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我國工傷醫療費用和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的費用,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傷殘津貼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用人單位破產清算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壹至四級工傷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因病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用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十壹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根據傷殘津貼的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後,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第三十二條五至十級工傷職工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6-1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6-5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56個月,六級46個月,七級36個月,八級26個月,九級16個月,十級6個月。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全額發放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齡4年以上、5年以下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總額的80%支付;以此類推,每1年減少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計發。領取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其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工傷待遇。領取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影響其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其工傷醫療費用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條。原單位按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人員人均工傷費用繳納10年的工傷保險費後,由經辦機構負責支付壹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基金,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和退休工傷人員應支付項目待遇;未達到五級至十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標準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4個月,參加搶險救災英勇犧牲的按60個月發放。第三十五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和養老保險情況同步調整,並向社會公布。第三十六條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在境外未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公職人員工傷,或者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損害賠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先行獲得民事損害賠償。民事傷害賠償總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經辦機構或單位根據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費用統籌補足差額。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已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當事人在獲得賠償後,應當補繳已繳納的費用。第三十七條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或者供養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通知書和工傷證明;(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三)被撫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公安戶籍管理的生存證明;(四)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無生活來源的證明;(五)就讀普通中小學的學校證明;(六)民政部門的老年人或孤兒;(7)養子女(養父母)公證書;(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供養親屬的鑒定結論;(九)經辦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壹)違反工傷醫療規定的;(二)違反工傷輔助器具管理規定的;(三)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四)拒絕提供生存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的;(五)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含保外就醫)的;(六)喪失其他享受待遇條件的。

  • 上一篇:財稅顧問主要工作內容
  • 下一篇:西班牙公司成立時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麽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