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金額的0.3‰貼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壹)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二)產權轉讓;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和許可;
(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第三條納稅人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照比例稅率或者計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和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確定。
應納稅額不足1的,免征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稅款尾數不足5分,超過5分的按1角計算應納稅額。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同壹種應稅憑證,需要頻繁貼花的,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及時匯總繳納印花稅。
第二十三條。所有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蓋稅務機關規定的印章和匯款號碼,裝訂成冊,然後加蓋印章的粘貼簿或繳款書,予以註銷,並留存備查。
第二十四條加蓋印花的,不得申請退稅或抵扣。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應妥善保管完稅憑證。憑證的保管期限,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剩余憑證在演出結束後保存壹年。
第三十五條。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寄售戶收到的印花稅票不得委托他人寄售或轉往其他地區銷售。
第三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經常對代售印花稅票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銷售代理人應當提供有關印花稅票的詳細信息,不得拒絕。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印花稅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酌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匯款許可證。
第四十壹條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酌情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寄售戶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取消寄售資格。
第四十三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標誌,偷逃稅款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稅務機關調查處理後,可按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並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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