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電混合動力的動力車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免征購置稅。
根據《關於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
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二、對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三、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二)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
(三)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達到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
(四)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企業)在產品質量保證、產品壹致性、售後服務、安全監測、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規定:
第九條? 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壹)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三)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
(五)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汽電車輛。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其他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六條?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於免稅範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中國政府網-四部門關於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