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文件附件《農產品征稅範圍註釋:
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和水產業生產的各種動植物的初級產品。農產品的征稅範圍包括:
(4)茶
茶葉是指從茶樹上采摘的鮮葉和芽(即茶青),以及經過烘幹、揉撚、發酵、幹燥等工藝加工的茶葉。該貨物的征稅範圍包括各種毛茶(如黑毛茶、綠毛茶、烏龍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邊銷茶和摻有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不屬於本貨物的征稅範圍。
同時需要註意的是,農業生產者以自產茶葉為原料,經過篩選、風選、分揀、切絲、烘幹乃至堆垛後制成的精制茶,不適用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免稅規定,而是按規定稅率征稅。
茶葉種植企業優惠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所得,可以免征、減征,是指: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種植花卉、茶葉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2.海水養殖和內陸養殖。
因此,茶葉種植可以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綜上所述,壹般來說,符合《農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加工炒制自產茶產品可以享受初級農產品稅收優惠政策,上述範圍以外的茶產品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