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於納稅人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等其他原因難以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
在我國,公司和個人的經營所得都要繳所得稅,但是嚴格意義上來說,公司需要繳企業所得稅,個體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有壹種特殊情況就是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本身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如果合夥企業中有公司法人作為股東,那麽公司法人股東就要對他的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目前,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可以分為核定征收與查賬征收兩種。
查賬征收的計算方法:應納所得稅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核定征收通常有2種方法: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
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 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 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納稅人有上述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壹種或者幾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1. 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 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