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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有什麽區別

個體戶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區別是:計稅依據不同。

1、查慧慶賬征收是按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稅。核定征收是按收入計算繳納所得稅。個體戶的個人所得稅壹般是實行雙定(定期定額),如果實行查賬征收的話,根據個稅規定,用每壹年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核定征收是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

3、只有收入總額或總收入金額才能核算,但成本的成本不能準確核算;只有準確核算成本或費用,才能核算成本成本,但總收入不能準確核算。

性質不同核定征收有那些?

是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情況,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實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2、查定征收:是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情況在正常生產條件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依率征收的壹種方式。

二、適用範圍不同

1、慎槐核定征收:由於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

2、查定征收:適用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帳冊不健全的納稅人,但這些納稅人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銷貨物。稅務機關根據其正常生產能力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銷售額等據以征收稅款。

總結個體戶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差異首要為不同的計稅根底,即查賬征收應交稅所得額為收入減成本費用和丟失,為實踐運營所得。而核定征收應交稅所得額為收入總額乘以核定的應稅所得

法律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寬碧友;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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