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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壹次總付制度需要發票嗎?

法律分析:

江西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省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認真落實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定,完善公務活動管理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省級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省級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包括省直駐長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直機關”)。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在常住地以外臨時出差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當地交通費。

第四條省級機關應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嚴格控制出差次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規模。嚴禁無實質性內容和明確公務目的的旅遊,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無實質性內容的部門間異地學習、交流、考察。

第五條省財政廳按照分地區、分層次、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和消費水平變化適時調整。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到常住地以外地區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運輸水平見下表:

省級及同等級別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壹人陪同可乘坐同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當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供選擇時,出差人員應當在不影響公務和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選擇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商務旅客的飛行應該被嚴格控制。如果路途遙遠或任務緊急,他們只有在單位領導批準後才能飛行。

第九條民航發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費可以航空報銷。

第十條凡乘坐飛機、火車、輪船或長途汽車旅行的人,均可為每次旅行購買壹份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凡單位統壹購買交通意外險的,不再購買。

第十壹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在酒店(含賓館、招待所,下同)住宿發生的租金支出。

第十二條住宿費限額標準在省內和省外根據不同的出差目的地制定。

省級定額標準。省級及相當人員每人每天800元;廳(局)級人員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定額標準。財政部頒布的標準根據商旅人員水平和相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執行(詳見附表)。

對於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上浮壹定比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房;廳(局)級人員省外出差住單間或標間,省內出差可住普通套房;其他人住標準間。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通過政府采購選擇財政部門確定的黨政機關推薦的賓館或其他安全、經濟、便捷的酒店。

第十五條夥食補助費是指出差期間給予工作人員的夥食補貼。

第十六條夥食補助費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並按規定標準使用。補貼標準在省內外制定。

省內夥食補助標準。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夥食補助標準。財政部頒布的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執行(詳見附表)。

第十七條出差人員應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壹安排用餐的,應向接待單位支付餐費。

第十八條當地交通費是指員工因公出差發生的當地交通費。

第十九條當地交通費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補貼標準為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內出差每人每天40元。出差期間,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當如實申報,減半繳納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繳納相關費用。

第二十壹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轉嫁給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其他單位。

第二十二條城市間交通費用按照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訂票費、經批準的簽退費、交通意外保險費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內憑發票報銷。

夥食補助費按照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旅途中的夥食補助費按照當天最後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不按規定標準支付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三條乘坐火車(包括動車、軟座全列車),晚8時至次日早7時,超過5小時,或者連續超過7小時的,可以購買並報銷壹張同座臥鋪票;坐軟座全列車可以買軟臥票報銷。符合條件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硬座票價的80%補貼;乘坐軟座全列車,換到符合臥鋪規定的軟座,按軟座票價的40%補貼。如果能坐軟臥,改成硬臥,就不補貼了。

為了鼓勵商旅人士坐火車,少坐飛機,省錢,對於省外旅遊,坐火車5小時的,可隨票加60元夥食補助。在此基礎上,每超過1小時,增加10元夥食補貼。

為鼓勵商務旅客省外旅遊選擇安全、便宜的經濟型酒店住宿,實際住宿費用低於規定限額的,按照差額的50%給予補貼。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後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應提供差旅費審批表、機票、船票、保險單據、住宿發票等憑證。

住宿、機票、飛行保險費用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嚴格審核差旅費,不得報銷未經批準的差旅費和超範圍、超標準的費用。

無住宿發票實際發生住宿的,住宿費、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當地交通費不予報銷。當天沒有來回住宿的出差人員,按規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當地交通費。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加強員工出差活動和費用報銷的內控管理,負責本單位的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和規模控制,相關領導和財務人員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旅遊、不按規定交費和報銷差旅費的,嚴肅處理。

壹級預算單位要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向省財政廳報告重大事項。

各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壹)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3)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將差旅費轉嫁給下屬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準在出差期間違規接受公款支付的宴請、觀光和非工作訪問,不準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壹)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把關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虛開住宿費發票,領取賠償金的;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違法資金,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按規定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和培訓,由主辦單位統壹安排住宿。會議和培訓期間的住宿費和當地交通費由會議和培訓的組織者按規定統壹支付;往返會議和培訓場所的差旅費,由單位按規定報銷。

第三十壹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市、縣(市、區)制定的本級差旅費管理辦法應當報省財政廳備案。省級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操作規定。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6月29日《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贛財行〔2007〕7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差旅費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法律依據:

江西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省直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認真落實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定,完善公務活動管理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省級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省級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包括省直駐長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直機關”)。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在常住地以外臨時出差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當地交通費。

第四條省級機關應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嚴格控制出差次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規模。嚴禁無實質性內容和明確公務目的的旅遊,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無實質性內容的部門間異地學習、交流、考察。

第五條省財政廳按照分地區、分層次、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和消費水平變化適時調整。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到常住地以外地區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運輸水平見下表:

省級及同等級別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壹人陪同可乘坐同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當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供選擇時,出差人員應當在不影響公務和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選擇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商務旅客的飛行應該被嚴格控制。如果路途遙遠或任務緊急,他們只有在單位領導批準後才能飛行。

第九條民航發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費可以航空報銷。

第十條凡乘坐飛機、火車、輪船或長途汽車旅行的人,均可為每次旅行購買壹份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凡單位統壹購買交通意外險的,不再購買。

第十壹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在酒店(含賓館、招待所,下同)住宿發生的租金支出。

第十二條住宿費限額標準在省內和省外根據不同的出差目的地制定。

省級定額標準。省級及相當人員每人每天800元;廳(局)級人員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定額標準。財政部頒布的標準根據商旅人員水平和相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執行(詳見附表)。

對於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上浮壹定比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省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房;廳(局)級人員省外出差住單間或標間,省內出差可住普通套房;其他人住標準間。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通過政府采購選擇財政部門確定的黨政機關推薦的賓館或其他安全、經濟、便捷的酒店。

第十五條夥食補助費是指出差期間給予工作人員的夥食補貼。

第十六條夥食補助費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並按規定標準使用。補貼標準在省內外制定。

省內夥食補助標準。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夥食補助標準。財政部頒布的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執行(詳見附表)。

第十七條出差人員應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壹安排用餐的,應向接待單位支付餐費。

第十八條當地交通費是指員工因公出差發生的當地交通費。

第十九條當地交通費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補貼標準為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內出差每人每天40元。出差期間,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當如實申報,減半繳納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繳納相關費用。

第二十壹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不得轉嫁給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其他單位。

第二十二條城市間交通費用按照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訂票費、經批準的簽退費、交通意外保險費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內憑發票報銷。

夥食補助費按照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中轉期間的夥食補助費按照當天最後壹個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不按規定標準支付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三條乘坐火車(包括動車、軟座全列車),晚8時至次日早7時,超過5小時,或者連續超過7小時的,可以購買並報銷壹張同座臥鋪票;坐軟座全列車可以買軟臥票報銷。符合條件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硬座票價的80%補貼;乘坐軟座全列車,換到符合臥鋪規定的軟座,按軟座票價的40%補貼。如果能坐軟臥,改成硬臥,就不補貼了。

為了鼓勵商旅人士坐火車,少坐飛機,省錢,對於省外旅遊,坐火車5小時的,可隨票加60元夥食補助。在此基礎上,每超過1小時,增加10元夥食補貼。

為鼓勵商務旅客省外旅遊選擇安全、便宜的經濟型酒店住宿,實際住宿費用低於規定限額的,按照差額的50%給予補貼。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後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應提供差旅費審批表、機票、船票、保險單據、住宿發票等憑證。

住宿、機票、飛行保險費用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嚴格審核差旅費,不得報銷未經批準的差旅費和超範圍、超標準的費用。

無住宿發票實際發生住宿的,住宿費、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當地交通費不予報銷。當天沒有來回住宿的出差人員,按規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當地交通費。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應加強員工出差活動和費用報銷的內控管理,負責本單位的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和規模控制,相關領導和財務人員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旅遊、不按規定交費和報銷差旅費的,嚴肅處理。

壹級預算單位要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向省財政廳報告重大事項。

各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壹)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3)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將差旅費轉嫁給下屬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準在出差期間違規接受公款支付的宴請、觀光和非工作訪問,不準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壹)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把關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虛開住宿費發票,領取賠償金的;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違法資金,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按規定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和培訓,由主辦單位統壹安排住宿。會議和培訓期間的住宿費和當地交通費由會議和培訓的組織者按規定統壹支付;往返會議和培訓場所的差旅費,由單位按規定報銷。

第三十壹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市、縣(市、區)制定的本級差旅費管理辦法應當報省財政廳備案。省級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操作規定。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6月29日《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西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贛財行〔2007〕7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差旅費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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