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城市間交通費用按交通工具等級、訂票費、核定簽退費、交通意外保險費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內憑發票報銷。
夥食補助費按照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中轉期間的夥食補助費按照當天最後壹個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不按規定支付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後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報銷差旅費時,應提供出差審批表、機票、船票、住宿發票等憑證。
住宿、機票費用等。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嚴格審核差旅費,不得報銷未經批準的差旅費和超範圍、超標準的費用。
無住宿發票實際發生住宿的,住宿費、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當地交通費不予報銷。
擴展數據: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夥食補助費是指出差期間給予工作人員的夥食補貼。
第十六條夥食補助費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計算,並按規定標準使用。
第十七條財政對部分地區制定夥食補助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物價、消費水平等因素負責。
參照主辦城市公務接待、工作餐、會議餐標準,將夥食補助標準報送財政部。財政部統籌研究並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統壹下達中央單位工作人員赴有關地區出差夥食補助標準。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接待單位統壹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支付夥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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