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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契稅減免政策

法律分析:1。被拆遷個人根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獲得貨幣補償,再次購房(即貨幣補償安置)的,房屋銷售價格不超過拆遷補償的部分免征契稅;超過拆遷補償的部分,按照適用稅率納稅。其中,拆遷補償包括: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補償價格、搬遷補助費、搬遷獎勵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適用稅率根據購房類型或住房面積確定。

2.被拆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重新承擔已建房屋(即產權調換安置的房屋)的,免征契稅。應補繳產權調換差價的,對補繳部分按適用稅率征稅。適用稅率根據本次交換的房屋類型或面積確定。拆遷戶繳納契稅有兩種方式:壹是按照房屋出售價格到房屋產權所在地國土資源和土地管理局繳納契稅,然後持相關證明到購房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者,先去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再按照減免稅後的稅額到國土資源和土地管理局繳稅。

3.地稅人員特別提醒拆遷戶,在辦理契稅減免手續時,不要忘記攜帶拆遷補償協議原件及復印件、房屋買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本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復印件。購買商品房的還需攜帶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復印件和購房發票原件,已繳稅的需攜帶契稅完稅證明復印件。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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