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體工商戶應按照稅務部門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所確定的申報納稅期限,按時申報納稅稅款,並報送有關納稅資料。
二、個體工商戶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經稅務部門批準,個體工商戶也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委托銀行化角等方式申報納稅。
三、定期定額戶依照稅務部門核定的定額和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視為已申報。
四、具有壹定情形的定期定額戶,可以申請將納稅期限合並為繼半年年的方式繳納稅款,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法條依據: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並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壹)註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上述所稱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壹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照選擇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賬簿方式壹經確定,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置賬簿並辦理賬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設置復式賬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的規定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如實記載財務收支情況。成本、費用列支和其他財務核算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執行。設置簡易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利潤表,以收支方式記錄、反映生產、經營情況並進行簡易會計核算。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促進個體工商戶加強經濟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賬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稅務機關應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