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

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進壹步擴大對外開放,開發利用我市豐富的旅遊資源,促進我市旅遊業由觀光型向觀光度假型轉變,加快旅遊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旅遊度假區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度假區)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以接待境外遊客為主的綜合性旅遊度假區。第三條度假區以發展高收入旅遊業和失業人員為主,適當發展為旅遊業服務的生產性企業。

度假區內的企業必須是現代化、外向型、高創匯、高效率的企業。第四條鼓勵外國、臺灣省、香港、澳門的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外商)在度假區投資開發旅遊設施、經營旅遊項目。第五條度假區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遼寧省、大連市的有關規定,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六條度假區必須加強規劃管理,度假區總體規劃應當與大連金石灘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相協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金石灘風景名勝區的自然資源。第二章管理組織第七條度假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度假區管委會),在大連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對度假區實施統壹管理。第八條度假區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壹)編制度假區總體規劃和發展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負責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遼寧省、大連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和頒布度假區的有關具體管理規定;

(三)按規定審批度假區內的投資項目;

(四)管理度假區內的財政、工商、勞動人事、土地房產、環境保護、道路交通、治安消防等工作;

(五)負責度假區內各種基礎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辦理度假區的有關外事;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九條海關、外匯管理、銀行、保險等部門經批準在度假區設立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辦理相關業務,為投資者提供便利。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度假區管理委員會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支持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對度假區實施統壹管理。第三章投資與管理第十壹條經批準,中國境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在度假區內以合資、合作、獨資等方式投資興辦企業,投資開發旅遊設施,經營旅遊項目。第十二條度假村鼓勵投資開發、建設和經營下列項目:

(壹)觀光娛樂項目;

(二)賓館、別墅、餐飲和購物服務;

(三)為旅遊業服務的生產性企業;

(四)度假區配套的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和建設項目;

(五)其他旅遊和服務項目。第十三條經批準,可以在度假區內設立外匯商店、免稅商店或者中外合資商業企業。具體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經國家旅遊局批準,可在度假區設立中外合資第壹類旅行社,在度假區經營境外旅遊業務。第十五條禁止在度假區內設立汙染環境的項目。第十六條在度假區設立企業,應向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按規定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管理手續。

在度假區內投資、建設、經營旅遊項目需要用地的,應當按照《大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度假區管委會申請辦理用地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第十七條度假區內的企業可以自行確定內部結構、人員編制、招聘標準和工資分配。企業招聘員工不受區界限制,所有員工均實行勞動合同制。第十八條度假區內的企業應建立財務會計賬簿。從事多種經營的企業應按業務種類建立會計賬簿。對海關按保稅貨物處理的免進出口物資,應建立海關認可的專門帳冊。

企業應按規定向度假區的財政、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監督。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應當經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第十九條度假區企業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本、經營期限、分立、合並、歇業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第二十條外國投資者在度假區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利潤、外籍員工的工資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納稅後可匯往國外。第二十壹條度假區內企業的壹切外匯管理由中國外匯指定銀行或外匯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銀行負責。

  • 上一篇:2024年納稅申報時間表
  • 下一篇: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