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計提方法
壹般納稅人計提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是這樣的:
1、首先計算當期應納增值稅
2、即用銷項稅額壹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本期應納增值稅額
3、再計算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具體包括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4、本期應交城建稅=本期應交增值稅*7%
5、本期應交教育費附加=本期應交增值稅*3%
上述數加起來為銷售稅金及附加,對應的科目是應交稅金和其他應交款。
二、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計算方法
1、銷售稅金及附加計征基礎是三個稅種:營業稅,增值稅和消費稅。
2、銷售稅金及附加包括:城市建設維護稅(簡稱城建稅)、教育稅附加及相關地方附加費(如防洪費,堤壩費,地方教育費附加或河道維護費)。
3、稅率:城市建設維護稅,市區7%或城鎮5%(稅務局主管所核定);
4、教育費附加3%;
5、地方附加稅費通常為1%,比如河道維護費。
擴展資料:
1、營業稅金及附加:反映企業經營主要業務應負擔的營業稅(已取消)、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2、填報此項指標時應註意,實行新稅制後,會計上規定應交增值稅不再計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項,無論是壹般納稅企業還是小規模納稅企業均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中單獨反映。根據企業會計“利潤表”中對應指標的本年累計數填列。
3、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屬於附加稅,是按企業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相加的稅額的壹定比例計算。根據財會[2016]22號文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後,“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
4、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5、2016年5月1日之前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2016年5月1日之後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