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稅收保障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障的具體協調工作。稅務機關(包括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責做好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稅收保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負有稅收保障職責和義務的有關部門、單位參與稅收保障工作的情況和成效進行考核和獎懲。
財政、稅務、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六條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收入,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稅收完成、增減變化因素和收入預測情況,為財政部門編制稅收收入預算和加強財政預算管理提供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征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全省涉稅信息交換平臺,實現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單位之間的涉稅信息交換和***享。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涉稅信息交換平臺建設。第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本部門和單位掌握的市場主體資格、專業資質、市場交易、產權登記等與征稅有關的涉稅信息。涉稅信息交換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無法通過信息交換平臺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的,應當與同級稅務機關商定交換方式或者提供公開查詢渠道。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向稅務機關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第十壹條 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收集、交換、使用和保管納稅人涉稅信息時,應當對涉稅信息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予以保密,不得將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和依法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稅務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稅收協助制度。
稅務機關因履行稅收征收管理職責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予以協助。第十四條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在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施開立賬戶情況查詢、存款查詢、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時,應當予以協助。第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在稅務機關依法查封不動產、需要其協助執行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在稅務機關依法委托拍賣納稅人以及其他涉稅人員的不動產時,應當依法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時,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依法納稅或者減免稅證明;未提交的,不予辦理。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應當核查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辦理定期檢驗時,應當核查車船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未提交的,不予辦理。第十七條 出入境管理機關應當根據省級稅務機關的通知,依法阻止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第十八條 科技、民政部門發現虛報研究開發費用、偽造技術合同、騙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福利企業資格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有關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通報,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制止暴力抗稅行為,查處涉嫌稅收犯罪的案件。
人民法院辦理涉稅案件時,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請求其協助征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