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過期報廢,並不屬於增值稅所稱“非正常損失”,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擴展資料: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第二十壹條 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面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準備後的金額。
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下列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不計入存貨成本:
(壹)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
(二)倉儲費用(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達到下壹個生產階段所必需的費用)。
(三)不能歸屬於使存貨達到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
第四條 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壹)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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