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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和促進昌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規範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由自治區、自治州人民政府確定的昌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高新區的建設和管理以及與高新區建設和發展相關的活動。第三條高新區應當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重點,以科技為引領,以創新為驅動,營造創新創業和產業發展環境,建設成為自治州科學發展和跨越發展的示範區、制度創新的示範區、產業、資本、人才和項目的集聚區。第四條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自治區、自治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政策。第五條鼓勵國內外企業、教學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投資設立高新技術企業或科研機構,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和咨詢。第二章體制和管理第六條昌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是昌吉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州人民政府授予的有關州級經濟管理權限,社會行政事務受昌吉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和實施高新區的管理制度;

(二)編制高新區經濟發展規劃,經州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招商引資、產業發展、財稅、國有資產、科技、統計、安全生產、城鄉規劃、工程建設、房地產、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經濟事務的統壹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昌吉市高新區和榆樹溝鎮範圍內;

(四)行使州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權。第七條高新區設立財政國庫。財政收入納入昌吉市財政預決算。

昌吉市榆樹溝鎮的稅收收入、非稅收入、基金收入納入高新區財政收入範圍。

高新區與昌吉州市的財稅分成由昌吉州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高新區管委會具體負責區內各項經濟指標的統計工作。高新區經濟指標納入昌吉市統計範圍,由昌吉市統壹匯總、上報和公布。第九條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昌吉州、昌吉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昌吉市城鎮體系規劃,編制高新區榆樹溝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鎮規劃。

根據昌吉州和昌吉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高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產業布局。第十條高新區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由昌吉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給予。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高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對建設用地實施統壹征收、儲備、開發、出讓和管理。負責建設用地審批,組織項目用地審批,辦理項目建設用地出讓、劃撥、轉讓、抵押和變更登記。第十壹條高新區管委會履行項目建設管理和房地產管理職責,負責項目建設、招標投標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負責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十二條高新區管委會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負責高新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企業排汙申報登記、排汙費征收、環境質量監測、環境應急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第十三條自治州工商、稅務、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在高新區設立派出機構,在高新區管委會的組織協調下,依法開展相關行政工作。第十四條高新區管委會履行項目立項、審批和管理職責。國家級審批權限範圍內的項目,由高新區直接審批。

高新區可直接申報國家級、自治區級科技項目、高新技術企業和補助資金。州、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安排的補貼資金,對高新區實行單列計劃。第十五條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機構可以依法在高新區設立分支機構,辦理相關業務。第十六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高新區規劃區範圍內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高新區管委會或者其他相關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處罰。第三章創新發展第十七條高新區應當探索開放式發展模式,以產業轉型升級先行區帶動專業園區創新能力和新興產業發展,推進壹區多園建設。第十八條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制定高新技術產業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資優惠政策,重點發展先進裝備制造、生物技術、新材料、現代服務業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智力密集型產業,培育和扶持新興產業和新業態。

禁止在高新區興辦高汙染、技術淘汰或工藝落後的工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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