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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種常見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七種常見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所得稅是指地方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稅收入的定義和比例不同,有時會按照稿費收入、工資收入和偶然收入(如中彩票)分別納稅。所得稅又稱所得稅、所得稅,是指國家在壹定時期內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各種所得征收的壹種稅。

1,稅務處理

稅務處理是指納稅人出售資產時,根據資產出售收入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確認資產出售收入的稅務處理做法。稅務處理可以細分為兩種具體類型:壹次性確認收入和分期確認收入。

顧名思義,壹次性確認收入的稅務處理方法是納稅人在出售資產時,將資產出售收入及扣除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例如,A企業擁有的某項資產計稅基礎為100元,市值為150元。2065,438+05,企業將該資產按資產市值出售給企業B。2065,438+05,企業A確認資產出售收入為65,438+050-65,438+000 =。企業B持有該資產確認的計稅依據為65,438+050元。

分期銷售是指資產銷售的收入按年計入應納稅所得稅。在前面的例子中,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分兩年平均結算,那麽在2015年,甲公司確認了資產出售收入75-50=25元,在2016年,也確認了資產出售收入25元。美國稅法規定這種稅務處理方法不適用於存貨銷售,或者說這是適用於有對價的對賭協議的主要稅務處理方法。

2.延期處理

遞延處理是指稅法規定納稅人在交易中實現收入,但根據稅法中的遞延納稅規則,允許納稅人不確認資產出售的利得或損失。比如企業合並,稅法認為企業合並是壹種財產交換,但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合並,稅法允許當事人進行遞延納稅處理。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假設企業T的股東S持有被合並企業T股權的計稅基礎為65,438+000元,T股權的市值為65,438+050元;t企業計稅基礎資產為120元,負債賬面價值為20元。收購企業P向企業T股東增發股份收購企業T,假設本次交易滿足特殊稅務處理條件,具體稅務處理方法如下:

(1)企業股東的納稅結果。S在本次交易中實現了150-100=50元的收入,但根據遞延所得稅規則,S在本次交易中可能不確認50元的收入;計稅基礎中,S以替代法確認在合並中取得的P的股權,合並前S持有企業T股權的計稅基礎為65,438+000元,合並後S持有企業P股權的計稅基礎為65,438+000元。

(2)T企業納稅結果。t企業不需要確認損益。

(3)被並購企業P. P的納稅結果沒有必要確認利得或損失。企業T的資產和負債並入P後,P將采用結轉法進行確認和計量。合並前,企業T持有資產的計稅基礎為65,438+020元,合並後,企業P持有這些合並資產的計稅基礎也為65,438+020元。t企業負債價值也類推,原金額結轉。

3.免稅待遇

免稅處理是指賣方以壹般方式確認出售資產的收入,然後通過免稅收入沖減或以稅前扣除的方式沖減。例如,A企業出售壹項按照某個稅法規定免稅的資產,該資產的計稅依據為100,市值為150元。企業A確認資產出售收入150-100 = 50元,同時在納稅申報中減少50元。企業B確認持有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為65,438+050元。

4.沒有稅收待遇

非稅待遇是指企業收到非股東投入資本的稅務處理,如政府補助。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是不征稅待遇。抓住這個治療的關鍵點。企業取得款項的計稅基礎為零。如果付款是財產,財產的計稅基礎為零。如果支付是現金,他們用這些現金購買。如果確認房產的計稅依據為零,用這筆現金支付費用,這筆費用的扣除為零。

5.非股東投資待遇

非股東投資待遇是指SASAC在投資或分配時,完全不考慮所得稅。例如,SASAC在投資時,即使被投資財產的計稅基礎與投資時的財稅公允價值或投資確定的價值不同,也可以不考慮確認投資收益的問題。其他投資者投資時,需要考慮被投資房產的溢價征稅問題。這種做法是中國特有的稅務處理方法。

6.延期治療

遞延納稅處理,是指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因困難等因素不能繳納到期稅款,經主管機關批準延期繳納的稅務處理做法。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緩繳期限為三個月。

7、分期付款的稅務處理

分期納稅是指經稅務機關批準,分期繳納稅款的稅務處理方式。這種做法是最近才出現的,比如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稅務處理,符合壹定條件的債務重組的稅務處理,以符合壹定條件的資產或股權進行境外投資的稅務處理等等。

這種處理方式其實和遞延納稅處理方式類似,只是後者是稅收征管法規定的,而前者是稅收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文件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以上稅務處理實務都是基於對資產交易的分析,企業所得稅中還有壹些具體的稅務處理,如分配處理,本部分不討論,在企業所得稅章節中詳細討論。

交易對價包含賣方債務情況下的壹般稅務處理方法。在資產出售中,合同約定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債務的,買受人為出賣人承擔的債務相當於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的現金。例如,企業A有壹項資產,計稅基礎為100元,市值為150元;企業B有意購買,支付對價為現金和30元。此外,還需為企業A承擔外債120元..企業A確認出售資產的收入為65,438+050元,企業B確認持有該資產的計稅基礎為65,438+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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