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托承兌和委托銀行結算銷售。銷售收入的實現是建立在商品產品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發票、單據、提單等相關單據已經提交銀行,收款手續已經完成的基礎上的。
3.分期付款出售。以本期收到現金或本期應收現金的日期作為本期收入的實現。
4.預付款銷售。作為收入提供給接受者的商品、產品或服務的實現。
5.委托其他單位代銷。代銷的商品和產品已經售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6.出口商品銷售。陸運取得貨物運單或鐵路運單,海運取得出口裝船提單,空運取得空運運單,並將單據交給銀行後,作為銷售收入實現。
7.自營銷售進口商品。貨到結算的,在貨物到達我國港口並通知中外運公司船舶向單向訂貨單位出具結算憑證後,視同銷售收入的實現;在票據對票據結算的情況下,將結算憑證開具給有國外票據的訂貨單位,視同銷售收入的實現。
8.商業匯票銷售。發出商品並取得商業票據後銷售收入的實現。
擴展數據
銷售收入也叫營業收入。營業收入按比例和業務的主次、經常性情況,壹般可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數量×產品單價。
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和其他銷售收入。前者的銷售收入包括產成品、替代產品、修理產品、自制半成品和工業服務的銷售收入。
後者的銷售收入包括除商品產品銷售收入以外的其他銷售和其他業務收入,如材料銷售收入、包裝租賃收入和運輸等非工業勞務收入。企業專項和福利機構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視同對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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