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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外資稅務咨詢服務收費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年度檢驗,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年檢費。開業登記費按註冊資金總額的1‰繳納;註冊資金超過壹千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5‰繳納;註冊資金超過壹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登記費最低額為五十元。變更登記費、年檢費的繳納數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變更登記收費標準

1.企業法人及其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國家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的變更登記,收取變更登記費人民幣100元。

2.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公司合作開發、承包工程、承包經營管理及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含代表和雇員的變更),收取變更登記費人民幣100元。

企業法人和外商投資企業增加註冊資金(註冊資本),增加的部分與企業原註冊資金(註冊資本)之和未超過壹千萬元人民幣的,其超過的部分按0.5‰收取登記費;超過壹億元人民幣的,其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登記費。收取增加註冊資金(註冊資本)登記費後,不再收取變更登記費。

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年度檢驗等項收費上繳比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法人登記費比例為20%,外商投資企業等的登記費比例為40%(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登記費暫不上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開業登記費、變更登記費、年度檢驗費等應上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每半年匯交壹次(上半年匯交時間為7月31日前,下半年匯交時間為次年1月31日前),上繳款匯至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南禮士路分理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帳戶(帳號:890560-92)。

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級上繳的企業登記費比例,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擬定,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後實行。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認真執行財政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物價部門的監督。本規定自1988年12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登記收費的規定壹律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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