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租賃中的法律風險有租期、計租日、裝修等。
1、免租期
出租人與承租人壹般都會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不同的合同文本對此可能措辭不同,但實質含義。免租期的長短不壹,少則三個月,多則長達兩年。雙方通常約定在免租期內出租人不計收租金,不計入正式的租賃期限,正式租賃期限壹般從免租期滿次日起算。
在該期內,商戶雖未實際開始經營前,但商鋪已交付給承租商戶,已處於承租商戶的控制之下,且該期間壹般都處於裝修期,易發生風險。
(1)明確承租戶的裝修期間的安全施工義務,規定因承租人裝修施工發生的安全事故責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2)明確計租日的計算方法。雙方壹般約定免租期滿的次日為計租日起算日。若存在開業日與計租日不壹致的,如何確定計租日則需要予以明確。我們認為作如下約定在免租期內,符合開業條件的,經出租人許可,承租人可以開業,出租人不計收租金,但應支付管理費、公***事業使用費等費用。
2、計租日
租賃合同壹般約定計租日從免租期滿的次日起算。若免租期滿,承租人商場不具備開業條件的,承租人若長期不能營業,恐會發生糾紛。
計租日為免租期滿的次日。若免租期滿,商場達不到開業條件的,計租日為商場的實際開業日。接到商場開業通知,承租人不開業的,不影響計租日的確定。承租人在免租期滿後、商場開業日前,經許可提前開業的,承租人的實際開業日為計租日。
為應對今後發生可能發生的糾紛,出租人應當固定,並妥善保存有關確定計租日的證據材料,如商鋪交付單、開業日通知書及承租人開業申請書等書面材料。
3、裝修
為吸引知名品牌入駐商場,商場為商家提供巨額的裝修資金商支持為常用的招商策略。很多雙方僅約定裝修資金補助數額,未對裝修材料及裝修標準作出細化約定,結果裝修效果很不理想。雙方就此發生糾紛。
為避免類似的糾紛,建議采取提供裝修款支持招商模式的商家壹定要對裝修的標準作出明確約定,審核對方的裝修方案、裝修施工圖紙、裝修材料清單等施工次材料,對裝修的過程子以監督、管控。
裝修款應分期支付,較高比例的余額待裝修經己方驗收後再支付,以防止承租人低標準的裝修騙取高額的裝修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