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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報稅期限各是什麽?有什麽規定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抄稅時間為每月1-15日,報稅時間為每月1-15日。建議納稅人抄稅時間提前在每月10日之前,報稅時間在每月15日之前。

抄稅時間的規定

1、企業應在法定的申報期內提前2天辦理抄報稅手續。同時應註意在辦理抄報稅成功後,方可進行納稅申報。

2、無論上月是否購買或開具稅控發票,企業都必須在抄報稅期內執行“抄稅”操作,並到稅務機關進行報稅,否則企業下月將無法開具稅控發票。

3、不到系統規定的抄稅時間不得進行抄稅操作,否則將影響企業開具稅控發票。

4、每月1日零時,系統將自動進行結帳,無論企業是否進行抄稅,每月1日後開具的稅控發票都將自動記錄在下壹個月。故企業當月作廢的稅控發票應及時在系統內執行“發票作廢”,系統壹旦結帳,企業將無法再將上月開具的稅控發票作廢。

5、建議企業每月使用新軟盤生成抄稅軟盤,即抄稅軟盤中僅存儲當月抄稅數據;特別是在跨年度抄稅時必須使用新軟盤,即該軟盤中不能存在上壹年度的抄稅數據。同時,在抄稅時應攜帶備份軟盤,並做好殺毒處理,以避免多次跑路。

6、企業變更、註銷或轉戶時由主管稅務所通過認證子系統,將企業已使用的稅控發票存根聯進行掃描補錄;企業未使用完的稅控發票由主管稅務所按照繳銷發票程序統壹繳銷,企業不得將庫存未用稅控發票通過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進行作廢處理。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1)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4)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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