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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的納稅人與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的納稅人區別

壹、含義不同

領購發票使用範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類型,必須是執照經營範圍裏面有的,並且在稅務局核定過的。

領用發票限額:就是在發票開具的最高限額,如萬元版發票,開具的最高限額不能達到超過十萬元。

二、處罰不同

1、《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五)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從稅務機關領取的發票,只能在其經營範圍內按規定開具,不能超經營範圍開具,超經營範圍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2、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的納稅人,更換發票即可,無處罰。

擴展資料

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稅的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的納稅人不得使用。

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規定準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2、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3、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增值稅專用發票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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