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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超出采購預算,必須廢標嗎?

在政府采購的實踐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因為投標價格超出預算而導致廢標的情況,或者說大部分項目都是“壹標超預算就廢標”,即只要投標價格超出預算就廢標。筆者也經常收到壹些政府采購從業者的詢問:第壹,所有投標報價都超過采購預算,那麽我們是不是要廢標?第二,部分投標超過采購預算的投標人是否有資格進入評標階段?對此,筆者擬從以下三個層面進行探討和分析。

首先,從法律層面。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招標采購中,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全部超過采購預算的,采購人不能支付的,應當取消投標。對此,有的采購人只關註這壹條款的前半部分“投標人的報價全部超過采購預算”,並據此認為只要投標報價全部超過預算,就應該廢標;而忽略了後半句“購買者無法付款”。很明顯,後半句的意思是:如果采購人不能付款,那就真的要廢標了;如果購買者能夠支付,則可以避免投標。全面準確理解《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分為兩個層面:壹是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超過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廢標。第二,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都超過采購預算,如果采購人能夠支付,不壹定會廢標。

根據這種進壹步的分析,筆者認為不需要考慮部分投標價格超過采購預算的投標人是否會進入評標階段。也就是說,在評標過程中,無論投標報價是否全部或部分超出采購預算,都不影響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必須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條款、標準、方案、規則等采購要求進行評審。廢標與否不是評標環節討論決定的問題,也不是評標委員會的責任;而是在定標過程中,采購人會根據項目采購預算和整體預算資金進行整體研究決定。

其次,根據預算特點分析。由於供應商的技術、生產工藝、產品質量、生產成本不同,特別是對於軟件開發、系統集成等高科技服務項目,供應商的設計方案和技術框架不同,投標產品或投標方案之間可能存在較大的價格差異,必然導致采購預算不準確;此外,從預算編制到采購需要較長時間,從“兩升兩降”到預算編制和審批再到采購至少需要壹年時間,有時可能會因為各種不可預見的因素或采購意見的分歧導致時間更長;同時,由於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市場的復雜多變,產品價格變化較大,導致產品價格與采購預算的差異較大。因此,投標價格超過或低於采購預算是正常的,也符合實際情況和市場規律。如果壹旦投標價格超過采購預算就拒絕投標,將大大增加拒絕投標的概率和風險,不僅增加采購成本,影響采購效率,還會引起采購方和供應商的不滿。

從另壹個角度來說,如果所有投標報價都超過采購預算,說明項目本身的采購預算確實緊張。筆者認為,在現行采購預算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公開,或者采購預算沒有嚴格保密的情況下,與其放松采購預算,不如收緊采購預算,更有利於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所以,投標報價不應該壹超過采購預算就作廢。

最後,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如果由於采購條件、采購環境等因素的變化導致項目可以做或者不可以做,那麽采購人可以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以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超過采購預算、采購人無法支付為由,拒絕中標。

如果項目不是可有可無,而是必須要做,並且經過評標委員會嚴格認真的評審,對擬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方案、產品性能、技術指標、售後服務等方面都是好的,那麽僅僅因為超出采購預算,就對項目、采購人、供應商都是不利的。壹是因為所有供應商的投標報價都被突出了,如果再投標再報價,要麽拼個妳死我活,供應商無利可圖,無法經營;要麽存在供應商在明知供應商數量較少的情況下,相互串通投標,任意擡高投標價格的可能性。二是因為超出采購預算而廢標,追加采購預算後,重新招標無非是重新走采購流程。壹個采購流程走下來,采購周期就會拉長,必然影響采購效率。第三,如果重新招標,采購方和供應商都要增加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增加采購成本,不僅是采購方的個體成本,還有供應商的群體成本,必然造成財政資金和社會資源的浪費。

(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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