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和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七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如果在征收期內沒有繳納稅款,每天會有0.05%的滯納金。
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批準。
根據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情節嚴重的,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導致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稅款及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自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限期繳納。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應當於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於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國外註銷境內戶口的,應當在註銷境內戶口前辦理納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