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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開發區為中國投資辦企提供怎樣的優待政策

為給擬來朝投資和從事貿易的中國企業提供參考,我館近日整理了朝鮮已公布的涉外稅收規定及相關優惠政策。有關資料截至2011年12月。

1 、朝稅收體系和制度  

朝鮮政府對本國企業(人)與外國企業(人)實行兩種稅收制度。對本國企業,已於1974年廢除關稅以外的各種國內稅收。對外國投資企業和個人,根據朝鮮《外國投資企業及外國人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收取有關稅收。如朝鮮政府與其他政府簽署了相關協定,相關外資稅收事宜則以該協定為準。  

2 、朝主要稅賦和稅率  

朝對外國企業和個人主要收取的賦稅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交易稅(生產性行業及建築業)、營業稅(服務業)、財產稅、繼承稅等國稅,以及城市經營稅和汽車使用稅等地方稅,對於消耗自然資源(含地下水)的企業和個人還收取資源稅,對使用土地的企業收取土地使用費。各個稅種的具體稅率如下:  

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按企業結算利潤(結算利潤是指企業經營活動的總收入減去各項成本、交付交易稅、營業稅等各項稅賦後的利潤)的25%征收,在特殊經濟區的企業減按14%征收,鼓勵類項目(高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科研等)減按10%征收。對於非朝鮮法人、在朝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的其他所得(指利息、分紅、固定資產出租、財產轉讓、贈與、提供知識產權和技術訣竅、提供與經營活動相關的服務等所得)按其所得的20%征收企業所得稅,特殊經濟區則減按10%征收。征收方法為每季度預交,年終由稅務部門審定實際利潤決算,補征不足部分或退還多征部分。  

朝鮮於2008年8月修改了外資法等相關法規,將礦產資源列為非鼓勵類領域,取消對該領域外資企業的所得稅減免政策。但2008年11月份以前成立的該領域企業和深加工企業等特殊規定企業不適用上述修改法規,適用以前的相關規定,對於新設立的該領域企業,適用新法規規定。  

交易稅適用於生產和建築行業企業,在每次產生收入時收繳稅款。交易稅按產品銷售額或建築工程移交收入額(註:2011年12月21日修改的外國投資企業和外國人稅法中,在交易稅納稅對象中增加了建築行業的建築物轉讓,此前的稅法均將建築行業歸入服務業,收取營業稅)的1-15%征收。對於奢侈品,按16-50%的交易稅稅率征收。對出口產品免征交易稅,但對於限制出口的商品按國家規定的稅率收取交易稅。(據歷史資料,其具體稅率為,電子行業4-10%;燃料行業2-7%;礦業4-5%;金屬行業4-7%,機械和設備行業4-5%,化學2-10%,建材2-13%,橡膠4-9%,紡織品1.5-10%,鞋類3-4%,日用品3-15%,食品3-20%,煙酒等限制性商品21-60%,農產品3-4%,畜產品2-5%,水產品4-10%)  

營業稅對服務行業(建築業除外)的服務收入征收2-10%的營業稅,在每次產生收入時收繳稅款。如外資企業同時經營生產性行業和服務業,應分別計算交易稅和營業稅並繳納相應稅款。  

個人所得稅對於在朝取得收入的外國人或在朝居住1年以上且在朝鮮境外取得收入的外國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於勞動報酬,按照規定的稅率,征收勞動報酬額的5-30%的個人所得稅;對於利息所得、分紅所得、固定資產租賃所得、知識產權和技術訣竅所得、與經營相關的服務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按所得金額的20%征收;對於出售財產所得,征收其25%的個人所得稅;對於贈與所得征收2-15%的個人所得稅。其中,固定資產租賃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為,在租賃所得中減掉相當於該項所得的20%的勞務費等其他費用後,乘以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除勞動報酬應在取得該項收入後5-10日內由獲得勞動報酬的個人繳納或支付勞動報酬的單位代扣外,其余收入均按季度繳納。  

財產稅財產稅的征稅對象包括在朝鮮登記註冊的建築物、船舶、飛機。財產稅按朝財政機關所登記財產價值的1-1.4%征收(據歷史資料,建築物的財產稅稅率為1%,船舶、飛機的財產稅稅率為1.4%)。特殊經濟區內的建築物免征5年的財產稅。應在財產登記後20天內繳納財產稅。  

繼承稅對外國人繼承朝鮮境內財產的所得以及在朝居住的外國人繼承朝鮮境外財產的所得,按其所得金額(繼承財產總額減去清償轉讓者債務後的余額)6-30%征收。應在繼承財產後3個月內繳納繼承稅。  

資源稅朝鮮於2008年8月修改了外資法、稅法等相關法規,將礦產資源列為非鼓勵類領域,新增了資源稅稅種。  

課稅對象是采掘資源用於出口、銷售資源以及企業自用的外資企業。資源包括天然礦產資源、山林資源、動植物資源、水產和水資源等。課稅目標為出口或銷售資源的收入或核定的相應價值。在發生相應的出口、銷售收入時或者消費資源時征收,根據資源的不同其適用稅率不同,具體由內閣確定。對於開采原油、天然氣的企業免征5-10年;對於不直接銷售資源,基於現代化的技術工序將其制造成為高附加值的產品並出口或按照朝國家層面的措施銷售給朝鮮機關、企業和團體,可減征;對於鼓勵行業的外國企業生產所需的地下水,可減征。據朝鮮貿易省照會,朝內閣決定,2008年11月份以前成立的該領域外資企業不適用上述修改法規,適用此前的資源費相關規定,對於新設立的該領域企業,適用2008年8月修改後的該法規定。  

根據2011年朝方提供資料,資源稅具體稅率如下:  

1、鐵精礦粉、銅精礦粉、鎢精礦粉、鉬精礦粉:25%  

2、鉛精礦粉、鉛鋅精礦粉、鎳精礦粉、鉻精礦粉、石料、石膏、稀硭硝:22%  

3、橄欖石、軟玉、珍珠巖等寶石資源:20%  

4、金精礦粉、銀精礦粉、鉭鈮礦粉、鈦鐵、鋯、金紅石:12%  

5、蛇紋石、大理石、花崗巖、石墨精礦粉、氟石、沙子:10%  

6、尾礦、矸石、排放物、難采礦等:3%  

據2002年朝國家價格制定局4767號文件《適用於合營、合作部門的對外服務費規定》,鐵精礦粉的資源費為銷售額的4-10%。  

地方稅地方稅包括城市經營稅和汽車使用稅,城市經營稅的用途為維修公園、道路、汙水處理廠等公***設施,外國投資企業和在朝居住的外國人分別按該企業的月工資總額和該外國人的月收入的1%按月繳納。汽車使用稅按車種不同,由朝中央財政指導機關確定稅率,每年征收壹次,如該汽車停止使用,可以免交。  

土地使用費該費用需要按使用面積每年支付。根據地塊不同,具體土地使用費有所不同。以黃海南道甕津郡壹處鐵礦為例,朝方提出土地使用費為每平方米每年16歐元。但據《土地租賃法》(2008年8月19日)規定,如合資壹方將土地使用權出資於合資企業時,應由該土地的出資人支付土地使用費。  

外資銀行的稅收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時,獲利的第1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之後2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以優惠條件向朝銀行和企業提供貸款的,對其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於經營銀行的所得,以及銀行清算後的余款,可以不受限制地匯出朝鮮境外。  

3. 優惠政策框架  

朝鮮對外國投資者實行的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行業優惠和地區優惠政策兩種。優惠政策措施主要表現為自主經營權、稅收減免、以優惠條件提供土地或優先提供貸款、虧損補償等方面。  

3.1 行業鼓勵政策  

自主經營權外資企業擁有出資財產和產權的所有權並自主經營。外資企業可自行決定經營方法;可自行決定產品出口和原材料進口;在有關機關的許可下,可雇用外國技術人員。  

所得稅減免在特殊經濟區以外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按結算利潤的25%征收。但對以下三類情況給予減免。1、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機構給予朝貸款或外國銀行向朝銀行或企業提供優惠貸款時,對於其利息所得免交所得稅。2、對於鼓勵類項目和特殊經濟區的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產類項目,實行自獲利年度開始“3年免稅,2年減半”的優惠政策。3、對於鐵路、道路、飛機場、港口等基礎設施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自獲利年度開始“4年免稅,3年減半”的優惠政策。  

關稅減免免征外資企業投資的固定資產、生產及經營所必需原料、零部件、物資的進口關稅;免征企業自行生產產品的出口關稅。(但進口物資如用於內銷,要補繳相應的進口關稅)  

利潤匯出外國投資者合法所得外匯可不受限制地匯往國外;外國人工資的60%允許匯往國外,如超過60%,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批準。  

虧損補償外國投資企業可以用當年的結算利潤彌補上壹年的虧損,但補償期限不得超過4年。  

利潤再投資優惠對於把利潤用於再投資(增資)且經營5年以上的企業,返還企業所得稅的額度相當於其再投資金額的納稅額的壹半,對在基礎設施領域進行再投資的,返還企業所得稅的額度相當於其再投資金額納稅額的全額。但如外資企業在增資之後5年經營期未滿時就撤資,須補交減免的所得稅稅款。  

交易稅減免外資企業產品出口的,免征交易稅。(但對於限制出口的商品按國家規定的稅率收取交易稅。)  

提供土地使用的優惠和允許土地轉讓費分期支付對於鼓勵類項目,提供有利的土地利用條件。對於鼓勵類項目以及土地轉讓費巨大的項目,經土地出租部門同意,允許外資企業在3年間分期支付土地轉讓費。  

優先提供銀行貸款對於鼓勵類項目,優先提供銀行貸款。  

保護投資財產朝不對外資企業的財產國有化。如出於社會公***利益需要,不得不進行國有化時,將事先通報企業並依據合法程序給予充分補償。  

  

3.2 地區鼓勵政策  

對於設立在羅先經濟貿易區等特殊經濟區的外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按14%征收,對於該區特別鼓勵部門,企業所得稅減按10%征收。對於特殊經濟區的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產類項目,實行自獲利年度開始“3年免稅,2年減半”的優惠政策。2011年12月修改的羅先經濟貿易法中還規定,經營10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可免交或減收企業所得稅,具體減免事宜,另行規定。此外,還對入區企業在物資購買和物資出入、產品銷售、勞動用工、土地利用等方面提供相應便利。  

  

4. 企業在朝鮮報稅的相關手續有哪些?  

企業應在註冊登記之日起20日天內向財政主管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提交《企業稅務登記申請書》,有關財政機關辦理後向納稅義務人頒發《稅務登記證書》。  

4.1 報稅時間  

朝鮮現行的稅收制度是:企業所得稅分季度預繳後,根據年度結算清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時間是從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總收益金。  

正常經營的外國投資企業在季度終了15天內報送所得稅預繳手續,年度終了2個月內報送結算手續;解散或破產的外國企業在清算結束後的20日內向財政主管機關提供納稅擔保,在決算結束15天內納稅。合並、分立企業應當結算截至合並、分立日期的企業所得,並自合並、分立宣布之日起20天內向所在地財政機關繳納所得稅。 

4.2 報稅渠道  

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需向有關財政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壹般為每季度預繳,年終最終計算繳納,多退少補。  

個人所得稅應當以下列渠道或方式繳納: 

(1)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勞務報酬的單位在支付勞務報酬時扣除個人所得稅後,5天內向有關財政機關繳納,或者由收益人收到勞務報酬後,在10天內向有關財政機關繳納; 

(2)財產出售所得、贈與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在季度終了10天內由收益人向有關財政機關申報繳納; 

(3)利息所得、分紅所得、固定資產租賃所得、提供知識產權和技術秘訣所得、提供與經營有關的服務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在分季度計算後,在季度末次月10日內由支付收益金的單位代扣,或者由收益人申報繳納,上繳有關財政機關  

財產稅每季度結束後次月20日內向財政機關繳納。  

交易稅生產品銷售所得或建築工程移交收入發生時,即向財政部門繳納交易稅。  

營業稅服務收入產生時即向財政部門繳納。  

資源稅出口或銷售資源產生收入或消費資源時,即向財政部門繳納資源稅。  

地方稅(1)城市經營稅:每月按照工資總額的1%,計算稅金後在下壹個月10日內向財政部門繳納。  

(2)汽車利用稅:每年2月底前,由汽車使用者向財政部門繳納。  

4.3 報稅手續  

繳納稅金以朝鮮元計算,由收益人直接繳納或由支付該收益的單位代扣繳納。  

正常經營企業在季度終了15天內預繳季度所得稅;在年度終了2個月內進行確認繳納;多繳部分退還,如少繳則予以追繳。 

解散企業自解散宣布之日起20天內向有關財政機關提供納稅擔保,自結算終了之日起15天內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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