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孫有理。李婚前財產損壞,是正常的使用報廢,孫不需要賠償。
3,李有道理,會得到法律支持。規定是,婚後發生債務,如壹方私自接貸,拿著錢沒有用於兩位家庭開銷和生活所用,另壹方可以拒絕承擔這筆債務,當然,兩位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的除外。
4,李的主張合法,因為稿酬還沒有得到,不確定是否可以得到錢,可以在以後得到錢之後,另行分割分配,到那時李拒絕分割稿酬,孫可以起訴維權,
5.李的主張合法,可以不承擔。因為事先李反對這項投資,是孫自己籌資經營,需要孫自行承擔責任,
6.賭的債務,不屬於家庭債務,李不需要承擔。
7,李看病費用,需要孫分擔,婚姻法有規定: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8,補償費用屬於李個人,孫沒有權利分割,婚姻法有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9.孫無權分割,因為有遺囑指定李壹人繼承。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
10,孩子需要雙方自行協議撫養權歸屬,壹般情況,2歲以內歸女方撫養,10歲,需要征求孩子意見,2--10歲,雙方協議,誰能給孩子最好的生活,醫療,學習條件,就該誰撫養,現實案例中,只要女方堅持,男方沒戲。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