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車船稅不能網上繳納。《中華人民***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交強險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
二、《關於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及其實施條例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相關規定如下:
1、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代收代繳車船稅,並將相關信息據實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中。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機動車車船稅,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減免、贈送機動車車船稅,不得遺漏應錄入的信息或錄入虛假信息。
2、各保險機構不得將代收代繳的機動車車船稅計入交強險保費收入,不得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代收車船稅的手續費。
3、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時,應向投保人開具註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和保費發票,作為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需要另外開具完稅憑證的,保險機構應告知納稅人憑交強險保單到保險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開具。
4、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結報手續,報送代收代繳報告表,報告投保、繳稅機動車的明細信息。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探索保險機構向地(市)或省稅務機關申報、結報的模式。
5、各保險機構要做好機動車投保、繳稅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檔案保存、整理工作,並接受稅務機關和保險監管部門的檢查。對於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保險機構應予保密,除辦理涉稅事項外,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6、保險機構委托保險中介機構銷售交強險的,應加強對中介機構的培訓,並要求中介機構根據本公告的要求在銷售交強險時代收車船稅,錄入相關信息,保存相關涉稅憑證的復印件。保險中介機構應自覺接受稅務機關和保險監管部門的檢查。
擴展資料:
對新能源車、船,免征車船稅
(壹)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於車船稅征稅範圍,對其不征車船稅。
(二)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
2.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4;
3.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
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在產品質量保證、產品壹致性、售後服務、安全監測、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
(三)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船舶應符合以下標準:
船舶的主推進動力裝置為純天然氣發動機。發動機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熱值占全部燃料總熱值的比例不超過5%的,視同純天然氣發動機。
百度百科-關於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