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是指對在我國境內應依法到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依據和年稅額標準計算征收的壹種財產稅。根據規定,車船稅應該隨著交強險每年壹並繳納,車船稅實行按年征收,壹次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過期要收滯納金,所以每年都要征收。所參照的繳費標準為各地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車船稅屬於地方稅,所以各地車船稅多少錢的標準也不統壹,請詳細參考各地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對於普通的私家車(9座以下),幾個地方的標準為:北京每年應繳納480元,上海為450元,山東為420元,重慶為400元,而江蘇為360元。
車船稅計算公式:機動車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如7月份在北京購車的車主,當年應繳納車船稅240元。
按規定,車主從車輛管理部門核發車輛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就有繳納車船稅的義務。車主如果沒有辦理車輛的登記手續,則以車輛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納稅義務開始的時間。
自2009年1月1日起,車船稅由交強險保險機構代為收繳,車主在辦理交強險時可壹並繳納車船稅。車主可以憑交強險保單上的完稅信息,作為本年度已繳納車船稅的證明,無須再到地稅機關開具完稅憑證。地稅機關今後不再委托銀行、郵政儲蓄等部門代征車船稅。
除此之外,對於根據規定不需要投保交強險、但屬於車船稅征稅範圍的車輛,應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車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