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眼下中秋、國慶兩節將到,各汽車銷售商又開始了節前促銷活動。盧先生在 福建 省 廈門 市購買了某品牌轎車,但是來 龍巖 市後他發現朋友在龍巖購買的與自己同壹品牌、同壹型號轎車,購買價格與自己相差千元,但繳納的 車輛購置稅 卻壹樣。盧先生不明白:兩地車價有差距,那為何繳納的 車輛購置 稅卻壹樣?車輛購置稅按什麽價格計算繳納? 解答 《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 納稅 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車輛購置稅稅率 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並公布,現行稅率為10%(1.6升以下的乘用車今年調整為7.5%);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 增值稅 稅款。由於消費者買車發票上的價格已經包含了增值稅,所以在計算車購稅時要先減去17%的增值稅,然後再乘以10%的稅率,具體計算辦法是:車價÷1.17×10%,所得結果就是應繳納的車購稅。 雖然公式明確了車輛購置稅的計算方法,但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公式中提及的“車價”並非消費者購車時的實際成交價,而是指 國稅 部門規定的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而且車購稅計算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比如國家規定某品牌某款轎車的“最低計稅價格”是8萬元,如果消費者與經銷商洽談後的成交價低於8萬元,則仍按8萬元計稅;若成交價高於8萬元則按實際成交價計稅。 最低計稅價格是按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信息核定的,由於信息采集的環節和渠道多,工作量大,而廠家為了搶占市場,調價頻繁,且降價之前,價格信息往往作為機密不對外公布,在這種情況下,難免會與市場價格有壹些差異。又因價格核定采集於歷史信息,造成價格核定滯後於市場價格,也使部分納稅人的購車價格比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最低計稅價格低許多,卻不得不按照最低計稅價格核算征收。從而也不難理解車價降了購置稅為什麽不降的原因。 當發票票面價高於最低計稅價格時,車輛購置稅按發票票面價來計算;如果發票票面價等於或低於最低計稅價格時,車輛購置稅按最低計稅價計算。這樣做的功能主要是避免發票票面價格低於實際價格時出現偷逃稅行為。如果車價因為汽車漲價高於最低計稅價格的話,購置稅就要按照漲價後的價格計算,消費者還是要多付壹筆額外的支出。但如果車價下降,國稅部門還有個車型最低計稅價格控制,當車價低於這個標準時,依舊按照最低計稅價格計算。 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不等於計稅價格。如果實際購車價格高於最低計稅價格,車輛購置稅是按發票票面價格來計算;如果實際購車價格等於或低於最低計稅價格,車輛購置稅應按最低計稅價格來計算。 假設壹款小汽車最低計稅價格是18.6萬元,消費者以22萬元購買這款車後,就以22萬元為基數,在扣除17%增值稅後,剩余部分再繳納10%的車輛購置稅;如果消費者以18.6萬元或者15萬元購買這款車,由於實際購車價格等於或低於最低計稅價格。車輛購置稅應按18.6萬元最低計稅價格來計算。也就是以18.6萬元為基數,在扣除17%增值稅後,剩余部分再繳納10%的車輛購置稅。 綜上所述,實際上車輛購置稅的征收有兩種計算基準,即購車價格和最低計稅價格,哪個價格高,按哪個價格計算繳納車輛購置稅。 當然,最低計稅價格不是壹成不變的,隨著車價的頻繁變動,以及新款車型的不斷推出,國家稅務總局會對最低計稅價格作相應的規定和調整。
法律客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壹)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四)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五)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六)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裏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七)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